第 4 條
- 1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各階薪級及年功薪,依下列規定:
- 一、暫支領警佐待遇組員、巡官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一階。
- 二、暫支領警佐待遇巡佐、警員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二階。
- 2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各階薪級及年功薪晉支,比照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第 5 條
- 1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勳獎,依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平時考核及獎懲,比照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有關規定。
- 2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比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 9 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其退休年齡除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外,其餘年滿五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九歲者應予屆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