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招考限期服務警 (隊) 員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 宜。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長兼任 ;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訓導主管、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官 、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八、新生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之決定。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推定之命題委員擬訂後,密陳主任委員核定 之。 第一項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 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第 5 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新生入學考試,資格審查規定標準如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高中 (職) 以上學 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身高一六五公分,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各部機能發育及視、聽力正常 無暗疾、傳染病,經體能測驗合格。 未合前項審查標準者,不得參加筆試及口試。
第 6 條
新生入學試驗分筆試、口試二種: 一、筆試科目:三民主義、國文、本國史地、英文、數學。 二、口試: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且須 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