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警察人員著有左列勞績之一者,得由內政部給與警察獎章:
- 一、辦理警察行政於警察之建置及改進著有特殊成績者。
- 二、研究警察學術於警察方面有特殊貢獻者。
- 三、值地方有騷擾暴動或其他非常事變時,能防範制止,或應其他警察機關之請求援助防護保全地方安寧秩序者。
- 四、舉發或緝獲關於內亂外患漢奸或間諜犯罪者。
- 五、當場或事後緝獲盜匪案犯保全人民生命財產者。
- 六、緝獲脫逃人犯或緝獲在逃刑事被告,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 七、查獲攜帶或藏匿之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情節重大者。
- 八、查禁違禁品著有成績者。
- 九、盡瘁職務足資矜式者。
- 十、在職繼續滿十年以上未曾曠職並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