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變電所係指於電力網中裝置變電設備之場所。本規則所稱主管 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第 3 條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如下表: ┌───────┬────────┐ │變電所種類 │電壓等級 (千伏) │ ├───────┼────────┤ │超高壓變電所 │ 345/161 │ ├───────┼────────┤ │一次變電所 │ 161/69 │ ├───────┼────────┤ │一次配電變電所│ 161/22~11 │ ├───────┼────────┤ │二次變電所 │ 69/22~11 │ └───────┴────────┘
第 4 條
各級變電所主要電力設備之最低衝擊絕緣基準規定如下表: ┌────┬─────────┐ │電壓等級│衝擊絕緣基準(千伏)│ │ ├────┬────┤ │ (千伏) │ 變壓器 │開關設備│ ├────┼────┼────┤ │ 345 │ 1050 │ 1175 │ ├────┼────┼────┤ │ 161 │ 650 │ 750 │ ├────┼────┼────┤ │ 69 │ 350 │ 350 │ ├────┼────┼────┤ │ 22 │ 125 │ 125 │ ├────┼────┼────┤ │ 11 │ 95 │ 95 │ └────┴────┴────┘
第 5 條
屋外匯流排固定式帶電體在空氣中最小安全間距如下表: ┌────┬────┬────┐ │電壓等級│ 相對相 │ 相對地 │ │ (千伏) │ (公厘) │ (公厘) │ ├────┼────┼────┤ │ 345 │ 3023 │ 2642 │ ├────┼────┼────┤ │ 161 │ 1829 │ 1473 │ ├────┼────┼────┤ │ 69 │ 787 │ 635 │ ├────┼────┼────┤ │ 22 │ 381 │ 254 │ ├────┼────┼────┤ │ 11 │ 305 │ 178 │ └────┴────┴────┘
第 6 條
屋外變電所凡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 │ │ 最小間距 (公尺) │ │電壓等級├───────┬────────┤ │ (千伏) │未達10百萬伏安│ 10百萬伏安 │ │ │ (MVA) 機器 │ (MVA) 以上機器 │ ├────┼───────┼────────┤ │ 345 │ 10 │ 25 │ ├────┼───────┼────────┤ │ 161 │ 7 │ 17 │ ├────┼───────┼────────┤ │ 69 │ 5 │ 12 │ └────┴───────┴────────┘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距,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方 式等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第 7 條
屋外變電所之變電設備外露帶電體與圍牆之最小間距如下表: ┌────┬──────┬──────┐ │電壓等級│最小直線間距│最小水平間距│ │ (千伏) │ (公尺) │ (公尺) │ ├────┼──────┼──────┤ │ 345 │ X+Y≧8 │ 6 │ ├────┼──────┼──────┤ │ 161 │ X+Y≧6 │ 4 │ ├────┼──────┼──────┤ │ 69 │ X+Y≧6 │ 2 │ ├────┼──────┼──────┤ │ 22~11 │ X+Y≧5 │ 1.5 │ ├────┴──────┴──────┤ │註:1.符號X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頂端與機 │ │ 器帶電體之距離。 │ │ 2.符號Y表示變電所圍牆之高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