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豆類及豆菜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濕重計)│ ├──┼────────┤ │鉛 │0.2 ppm以下 │ ├──┼────────┤ │鎘 │0.2 ppm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