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豆類及豆菜類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目│限量(以濕重計)│
├──┼────────┤
│鉛  │0.2 ppm以下     │
├──┼────────┤
│鎘  │0.2 ppm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