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 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二、畜牧團體捐助。
- 三、其他捐贈。
- 四、孳息。
- 五、服務費。
- 2辦理畜牧產銷業務之其他基金會,於中央畜產會成立後,其業務與中央畜產會重複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依民法規定辦理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捐贈中央畜產會。
第 4 條
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 四、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定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 六、其他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
第 5 條
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擇一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規定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 7 條
- 1中央畜產會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主管機關及農業相關機關人員。
- 二、對畜牧產銷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 三、相關畜牧團體及農企業界人士。
- 2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及監察人,其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