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
- 一、非工會會員。
- 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員。
-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 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
- 五、投資前款及無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 六、原文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
- 七、非本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