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一、加速器及插件磁鐵之研發建造、運轉維護及功能之提升。
- 二、光束線及實驗站之研發建造、運轉維護及功能之提升。
- 三、先進同步輻射光源及實驗設施之提供及推廣應用。
- 四、同步輻射相關尖端基礎與應用研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 五、同步輻射相關科技人才之培訓。
- 六、同步輻射研究相關國際合作及交流之促進。
- 七、有關本中心輻射安全及一般安全之防護事項。
- 八、其他有關同步輻射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創立基金之孳息。
- 二、政府補助加速器及其周邊實驗設施運轉維護之經費。
- 三、政府補助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 四、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 五、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7 條
- 1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
- 二、國內、外具有卓越科學技術成就及國際聲望之學者、專家。
- 2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 9 條
- 1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2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