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院任務如下:
- 一、實驗研究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 二、實驗研究設施之運作、管理或特殊實驗材料之研發及提供事項。
- 三、實驗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 四、實驗研究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 五、其他與實驗研究有關事項。
第 5 條
- 1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 2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實驗研究機構或單位經核定併入本院時,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院,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 1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
- 二、國內、外富有研究經驗之科學技術有關專家、學者。
- 2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三分之一,並依職位任免改聘;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 8 條
- 1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 2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