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基金會依其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應於十日前將開會日期 及議程通知本會。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本會得派員列席前項會議,基金會並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報請 本會備查。
第 5 條
基金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檢送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 結後二個月內,檢送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核報行政院。 前項年度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基金餘 額變動表及各項收支科目明細表;年度決算書除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 外,並應增列資產負債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第一項書表,應依規定經董事會通過,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並應經監事會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