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本基金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
- 一、戰爭或變亂。
- 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
- 三、外債危機。
- 四、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 2本基金會為前項第三款情形提供之捐款,以配合巴黎俱樂部債務重整決議內容,抵減本基金會對該國之貸款餘額為限。
第 7 條
- 1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執行計畫所需技術能力、人力資源、合作對象之組織架構與執行能力、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等事項,並建立監督及績效考核機制。
- 2本基金會接受委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依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評估。
第 8 條
- 1第四條所定對象申請本基金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程序如下:
- 一、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之國家,應對於申請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理由、運用規劃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且具體之書面計畫,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 二、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之對象,應對於申請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理由、運用規劃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且具體之書面計畫,經由外交部函轉或直接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 2本基金會對於前項申請案件,應予審核及評估,並視案件需要會同外交部及相關機關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