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受理前條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發放業務,或處理有關之求償、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及其他相關業務時,應由具適當專長之人員處理;必要時,並得委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業或其他適當之機構代為處理。
第 7 條
- 1本基金之資金運用,除支應業務之需要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投資國內成分證券之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內成分證券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其投資總額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二十。
- 2前項第六款所稱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係指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 AA-級以上。
- 二、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twn)級以上。
- 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 四、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
- 五、經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a3級以上。
- 3本基金應訂定風險控管機制及措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第 10 條
- 1本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工作計畫;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金管會備查。
- 2本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董事會通過,報金管會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 3第一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及有關附表。
- 4第一項之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金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