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立宗旨為建 立民用航空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之設 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及其產品之驗證體系,推廣相關適航驗證技術 及服務,以提升航太產業技術水準及促進飛航安全與民用航空事業之發展 。
第 3 條
本中心業務範圍如下: 一、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委託 之適航檢定業務。 二、航空器適航驗證制度及飛航安全提升之研究規劃。 三、航空器適航標準及檢定程序之研究與諮詢。 四、提供航空器適航驗證之管理諮詢及技術服務。 五、推動適航驗證之國際合作事務。 六、其他相關業務。 本中心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業務時,不得與前項第一款有利益衝突 之情形。
第 6 條
本中心董事會置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交通部就下列人 員遴選之,並指定一人為董事長。 一、交通部有關司處科長級以上人員。 二、民航局有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 三、國內外對適航驗證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四、具有適航專業之企業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二人。依前項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不 得超過三人。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二人,其不 得與本中心有利益衝突。 董事任期為三年;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