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其土地與房屋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三計收。
-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計收。
第 3 條
本中心租用國有不動產,自設立登記後三十年內,依下列優惠方式計收,不受前條之限制:
- 一、土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計收。
-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