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 二、企劃管考業務。
-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 四、稅務管理。
-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 八、單照管理。
- 九、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 十、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
- 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