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 2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 2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部另有規定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