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 二、企劃管考業務。
  •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 四、稅務管理。
  •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 八、單照管理。
  • 九、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 十、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遺產及贈與稅之審查及核定。
  •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 八、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 1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所得稅 (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 2
    分局未設綜所稅課者,前項業務由服務管理課掌理之。

第 8 條

  • 1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 六、統一發票稽查。
    •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資料蒐集整理、移送登錄及保管。
    •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 2
    分局依行政區域設銷售稅一課及銷售稅二課者,分別掌理轄區內之前項業務。
  • 3
    分局設工商稅課者,掌理第一項及第六條業務。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 12 條

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細則修正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