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區鹽務管理局,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產銷科:掌理製鹽之許可,鹽質之檢定,農工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督 導,收購、運儲、銷售之籌劃,鹽價及有關成本之審議,產銷各地倉 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產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第 4 條
各區鹽務管理局,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產銷科:掌理製鹽之許可,鹽質之檢定,農工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督 導,收購、運儲、銷售之籌劃,鹽價及有關成本之審議,產銷各地倉 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產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