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支付業務之規劃事項。
- 二、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事項。
- 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
-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
- 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
- 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
- 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
- 八、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事項。
- 九、其他有關支付業務事項。
第 8 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四人至六人,專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六人,辦事員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十人至十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9 條
各地區支付處二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至三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10 條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11 條
- 1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2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