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
  • 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
  • 三、公共債務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債務舉借及還本付息。
  • 四、政府重大經建、社會福利等財務規劃之核議與公益彩券發行、運用之管理及監督。
  • 五、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之管理。
  • 六、地方財政之輔導及監督。
  • 七、菸酒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查緝。
  • 八、國庫資訊業務規劃、設計、分析、維護與電腦設備安全防護、管制及維修管理。
  • 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