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庫務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 二、支付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 三、債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 四、財務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 五、公股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 六、菸酒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 八、人事室。
- 九、政風室。
- 十、主計室。
- 十一、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庫務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 二、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規劃、監督及管理。
- 三、地方公庫行政之督導。
- 四、中央政府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之審核。
- 五、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特別預算財源之籌劃。
- 六、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 七、其他有關庫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支付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國庫撥付有關預算與支付法案之建立及管制。
- 二、支用機關資料之建立及管理。
- 三、電子支付作業之推動、憑證審核及管理。
- 四、庫款動支日期之研議與支付憑證之收件、審核及控管。
- 五、簽證人員簽證資料之保管、驗對、更換及管理。
- 六、國庫支票印製、保管、簽發、審核及寄發之管理。
- 七、匯款資料簽發、審核及更正之處理。
- 八、匯撥基金調度、匯款資料傳送及存帳業務管理。
- 九、金融機構資料之建置及維護。
- 十、其他有關支付管理事項。
第 7 條
債務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共債務法規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 二、對地方政府債務之監督及考核,並定期綜計彙編公布各級政府債務資訊。
- 三、中央公債與國庫券之規劃、發行、宣導、管理及年度預算籌編。
- 四、中央政府中長期與短期債務之規劃及舉借。
- 五、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與地方建設基金之管理及運作。
- 六、債務還本付息及手續費之核撥,債務備用票及樣張、暗記之保管。
- 七、付訖債票之核結、抽查及銷燬。
- 八、逾期債票、債票遺失及大陸時期舊債清償案件之處理。
- 九、其他有關債務管理事項。
第 8 條
財務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事項之核議。
- 二、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個案計畫之會核。
- 三、行政院各部會中程施政計畫、公共建設及社會行政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之會核。
- 四、稅課收入劃分制度之研議。
- 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核算及撥付。
- 六、地方財政收入業務之輔導及會核。
- 七、公益彩券發行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 八、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運用及監督。
- 九、社會福利等支出法案之會核。
- 十、其他有關財務規劃會核事項。
第 9 條
公股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股董(理)監事之核派或薦派、解任及考核。
- 二、公股事業(不含國營事業)負責人、總經理人選之簽報及協調。
- 三、公股聯絡人重大事項簽報之規範及核議。
- 四、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之評核。
- 五、關於特種基金年度預算審議之會核。
- 六、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管理及運作。
- 七、規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規費收費基準之審查。
- 八、中央政府罰(賠)款、規費、財產及其他收入年度預算編列之審核。
- 九、其他有關財政部所管事業公股管理與罰(賠)款、規費、財產及其他收入事項。
第 10 條
菸酒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菸酒管理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 二、進口酒類之查驗。
- 三、菸酒涉外事務及綜合性國際經貿事務之研議。
- 四、菸酒製造業與進口業執照之核發、換發及違規裁罰之擬議。
- 五、優質酒類認證制度之推行及業者之輔導。
- 六、菸酒查緝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 七、其他有關菸酒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