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接管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接管、登記、產籍管理、遺產管理及抵稅業務;分 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接管登記。 (二)國家接受捐贈財產之接管登記。 (三)日據時期會社土地、組合土地之接管登記。 (四)日據時期日人財產及國庫土地之接管登記。 (五)產權清理有關資料之蒐集、證件審查及陳報。 (六)產權糾紛訴訟案件所需資料之蒐集、查詢及處理。 (七)各機關錯誤移交及地方政府誤列移交接管案件之處理。 (八)有價證券之接管與過戶。 (九)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十)分期付款承購房地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 (十一)他項權利之設定與塗銷登記。 (十二)預告登記之辦理。 (十三)國有房屋標示、變更、更正及消滅登記。 (十四)奉准交換財產之相互移轉登記。 (十五)共有物分割登記。 (十六)代繕出售房地有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書表。 (十七)地目變更案件之處理。 (十八)人民申請復權登記案件之處理。 (十九)國有土地流失後,其所有權消滅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十)占用人主張依法和平占有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二十一)接管登記財產之統計彙報。 (二十二)人民申請塗銷國有登記案件之處理。 (二十三)權利書狀之保管。 (二十四)人民申請發還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二十五)隱匿國有財產給獎案件之處理。 (二十六)國有房地資料總卡之保管及運用。 (二十七)國有土地分戶資料卡之保管及運用。 (二十八)國有房屋分戶資料卡之保管及運用。 (二十九)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卡之保管及運用。 (三十)國有非公用房地產籍卡之保管及運用。 (三十一)國有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送管、調借等業務之系統線上登打與 異動。 (三十二)清查資料之提供及其後續工作之產籍資料異動與抽查。 (三十三)產籍資料異動登錄、抽查、統計分析。 (三十四)產籍資料批次異動案件之登錄作業。 (三十五)產籍系統線上作業查核表之抽查。 (三十六)國有非公用房地管理區分報告表之編報。 (三十七)產籍管理工作數量統計表之編報。 (三十八)國有非公用直接生產用地區分報告表之編報。 (三十九)土地段名代碼表之管理。 (四十)產籍業務改進之檢討與建議。 (四十一)關於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電腦化。 (四十二)其他有關接管登記、產籍管理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接管與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各項工作。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案件之處理。 (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涉及訴訟事件之處理。 (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建卡列管。 (五)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異動事項。 (六)移轉遺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等案件之處理。 (七)墊付喪葬費之審核、撥還。 (八)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依法拍賣,有關向法院聲請分配及裁定管 理費用案件。 (九)聲請裁定公示催告、管理報酬、管理費用及准予變賣案件之處理。 (十)陳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十一)剩餘遺產收歸國有。 (十二)失蹤人財產管理案件之處理。 (十三)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統計彙報。 (十四)抵稅財產之接管登記。 (十五)抵稅財產之開帳與建卡列管。 (十六)抵稅有價證券之接管與過戶。 (十七)抵稅財產登記案件之核轉與通知補正。 (十八)抵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之會印。 (十九)抵稅財產之統計彙報。 (二十)關於遺產及抵稅實物管理之電腦化。 (二十一)其他有關遺產及抵稅實物接管事項。
第 5 條
勘測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 分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中,勘查案件之擬訂及執行。 (二)眷舍(村)就地改建等勘查案之通知會勘及領界事宜。 (三)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勘查時間之排定。 (四)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日報表之填製。 (五)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管制表之簽署。 (六)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勘查表之製作與核章。 (七)各機關撥用房地之複查。 (八)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種類之查詢。 (九)非都市土地使用種類之申請編定及同意變更案件之處理。 (十)房地分割案件之處理。 (十一)委請林務機關林木調查案件之處理。 (十二)地政機關分割原圖及書表之認章。 (十三)標售案件之勘查、複查事宜。 (十四)勘查分割數量月報表之處理。 (十五)分算地價之處理。 (十六)分割成果之簽署。 (十七)房地所有權狀之具領與送管。 (十八)土地分割異動之處理。 (十九)有關複丈申請書之填繕。 (二十)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案件之處理。 (二十一)逕為分割案件權狀之換發及加註事宜。 (二十二)地方政府投資改良未登記地報院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二十三)其他有關勘查分割事項。 (二十四)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之擬訂。 (二十五)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之執行。 (二十六)都市計畫擬訂及變更案內,涉及國有土地之處理。 (二十七)各機關函囑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十八)地籍錯誤更正案件之處理。 (二十九)各機關及私人申請國有土地鑑界及複丈申請書之審核。 (三十)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方案之研擬。 (三十一)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之核轉。 (三十二)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報局核定後之地籍分割事項。 (三十三)地籍糾紛訴訟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申領地籍圖及登記簿謄本。 (三十五)地政規費之支領及報銷。 (三十六)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新登記地測量及第一次登記案件。 (三十七)新登記地之接管開帳及輸入電腦列管事宜。 (三十八)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新登記地之規定地價。 (三十九)函請地政機關補辦都市計畫外新登記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 之編定。 (四十)未登記地辦妥國有登記後,函請當事人洽辦租購事宜。 (四十一)地籍圖重測之領界、會勘與認章。 (四十二)地籍圖重測成果之核對。 (四十三)地籍圖重測異議案件之處理。 (四十四)地籍圖重測協調會議之參加。 (四十五)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及協調結果之處理。 (四十六)地籍圖重測異動及輸入電腦作業。 (四十七)地籍圖重測資料之蒐集。 (四十八)圖籍之保管運用及更新異動事宜。 (四十九)土地重劃案件之處理。 (五十)界址調整案件之處理。 (五十一)關於圖籍管理之電腦化。 (五十二)其他有關圖籍管理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估價標準之擬訂。 (二)估價小組會議紀錄之整理及轉發。 (三)國有財產估價作業之研討及改進。 (四)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之登錄。 (五)影響地價資料之蒐集。 (六)不動產交易價格之調查。 (七)出售不動產、動產價格之查估。 (八)出租不動產租金、權利金之查估。 (九)設定權利價值之查估。 (十)產價異議案件之複查與函復。 (十一)受託代估案件之處理。 (十二)地價資料之管理。 (十三)房地他項權利之計價。 (十四)專案提估案件之辦理。 (十五)關於計價業務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計價事項。
第 6 條
處分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標售、標租、撥借用、公用土地管理、讓售業務; 分三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標售國有非公用動產、不動產之簽准。 (二)現狀標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報核。 (三)標售公告之登報。 (四)委託標售案之售價徵詢。 (五)標售底價超過稽察限額函徵審計部同意。 (六)開標紀錄之報備。 (七)標售案通知審計部及副知有關單位。 (八)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依限表示是否優先購買。 (九)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依限繳款。 (十)委託標售房地得標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標售動產、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二)標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標售。 (十四)銀行同意貸款之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案件。 (十五)國有非公用有價證券之處理。 (十六)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之委託標售。 (十七)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報核。 (十八)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之登報。 (十九)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之開標紀錄整理與報核。 (二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函報審計部及副知有關單位。 (二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案得標人依限繳款之通知。 (二十二)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簽訂契約書。 (二十三)以招標方式委託管理案件之公告、開標事宜。 (二十四)致地政機關設定地上權備查函之核發。 (二十五)設定地上權土地之產籍異動事項。 (二十六)設定地上權糾紛、訴訟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二十七)標租土地之核辦。 (二十八)標租公告之登報。 (二十九)標租開標紀錄之整理與轉報。 (三十)標租案得標人依限繳款之通知。 (三十一)標租訂約之通知。 (三十二)會同得標人點交標的物。 (三十三)標租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關於標售、標租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五)其他有關標售、標租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申請撥用案件之處理。 (二)申請借用案件之處理。 (三)奉准撥用、借用房地之處理。 (四)地方政府公共工程需用土地通知派員協調案件之處理。 (五)申請撥用、借用案件先行使用之擬辦。 (六)國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勘查及擬辦。 (七)國有財產報廢案件之擬辦。 (八)奉准撥用公用財產之管理。 (九)撤銷撥用案件之處理。 (十)關於撥、借用業務之電腦化。 (十一)其他有關撥、借用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售價收入分配預算之執行。 (二)不動產專案讓售案件之報核。 (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讓售不動產案件之報核。 (四)其他各類不動產讓售之核辦。 (五)受託或委託併同處理房地之核辦。 (六)已奉准讓售或專案讓售案依限繳款之通知。 (七)產權證及土地、建物權狀之核發。 (八)致地政機關出售房地備查函之核發。 (九)申購人補正、領證之通知。 (十)註銷申購案。 (十一)讓售價格超過稽察限額案之處理。 (十二)讓售不動產之產籍異動事項。 (十三)讓售糾紛、訴訟及訴願案件之處理。 (十四)工務機關調處畸零地、裡地合併建築案之處理。 (十五)徵詢優先承購案件之處理。 (十六)讓售租用房地分期付款案件之核辦。 (十七)分期付款申請提前繳清案件之處理。 (十八)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更正或遺失補發。 (十九)分期付款之簽約及簽辦抵押權設定與登記。 (二十)讓售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 (二十一)已完成出售之不動產報院備查案。 (二十二)工商綜合區或山坡地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之核發。 (二十三)國有財產交換產權案件。 (二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贈與案件之報核。 (二十五)國有放領土地之篩選、報核。 (二十六)關於讓售業務之電腦化。 (二十七)其他有關讓售案件之處理。
第 7 條
管理課掌理國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孳息收入、被占用地處理業務;分三 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出租案件之核辦。 (二)出租案件終止租約收回補償之核辦。 (三)出租耕地、養地之終止租約後,地價補償之核算。 (四)基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辦。 (五)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之核辦案件。 (六)租賃糾紛、訴訟、訴願案件之處理。 (七)每木調查伐木計畫之編報、函洽及統計。 (八)出租案件之訂約、領約。 (九)國房私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出租案件繼承、過戶、換約、換約續租之核辦。 (十一)出租資料之查復。 (十二)縣市政府移交代管土地出租案件之處理。 (十三)租約標示變更之通知。 (十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租案件之核辦。 (十五)關於出租案件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出租案件之處理。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計算申租案使用補償金及租案租金。 (二)計算過戶違約金。 (三)計算申購案使用補償金。 (四)郵政劃撥單之核對與寄發。 (五)承租人繳納租金(含郵政劃撥單繳納)填開統一收據。 (六)現場代收租金。 (七)出租土地出售異動作業。 (八)催租函之列印與寄發。 (九)欠繳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每日孳息收入報表之列印。 (十一)出租案之租金檔維護。 (十二)郵政劃撥單之產生作業。 (十三)統計孳息收入統計表。 (十四)統計檔之維護作業。 (十五)統計出租房地之孳息收入。 (十六)辦理繳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 (十七)農林產品之處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租案之孳息繳納作業事項。 三、第三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 (二)被占用案件之訴訟排除。 (三)國有房屋與國有土地上非國有房屋毀損案件之處理。 (四)申請通行案件之處理。 (五)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成果月報表。 (六)追收被私人占建國有非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之月報。 (七)被占用案件使用補償金之計算及通知。 (八)註銷申租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九)註銷申購案使用補償金之計算。 (十)占用案使用補償金退補之核辦。 (十一)使用補償金之定期通知及追繳。 (十二)追收欠租訴訟案件之執行。 (十三)追收使用補償金支付命令之填發。 (十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管理之處理。 (十五)採取土石案件之核辦。 (十六)關於被占用地處理業務之電腦化。 (十七)處理施設水利建造物之申請案。 (十八)處理時效取得地上、地役權之申請案。 (十九)承接他機關業務中有關保安林、經濟林造林撫育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財產管理事項。
第 8 條
改良利用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選。 二、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基本資料之蒐集與初步評估。 三、適宜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儲備與管制。 四、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勘查、鑑界與界樁埋設。 五、擬辦開發及經營土地之使用管制變更事宜。 六、辦理開發及經營土地之地上物與有關權利協調處理事宜。 七、開發利用可行性評估。 八、開發利用方式之擬訂。 九、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對象之評選。 十、開發計畫之擬訂與報核。 十一、開發規劃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十二、開發進度之管制。 十三、違反開發契約案件之處理。 十四、開發計畫結案報告之擬訂與報核。 十五、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評估。 十六、開發及經營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 十七、委託、信託或合作開發工程施工之監督。 十八、開發完成之不動產檢修與維護事宜。 十九、開發及經營工程進度之管制。 二十、開發及經營工程費用帳務、支付憑證、成本結算之處理。 二十一、開發及經營工程環境之維護與美化。 二十二、其他有關規劃及工程事項。 二十三、開發完成之不動產產權登記。 二十四、國有財產經營之規劃。 二十五、市場調查及相關資料蒐集與分析事宜。 二十六、經營之可行性評估。 二十七、經營方式之擬訂。 二十八、委託、信託或合作經營對象之評選。 二十九、經營計畫之擬定與報核。 三十、經營契約之擬訂、簽訂與報核。 三十一、違反經營契約案件之處理。 三十二、經營盈餘之分配與繳庫。 三十三、關於改良利用及經營管理之電腦化。 三十四、其他有關經營管理、農林事項。
第 9 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應用系統之規劃。 二、應用系統之分析與設計。 三、應用程式之撰寫、測試及維護。 四、有關作業計畫之研訂、執行、審核或督導。 五、作業文件之彙整與建立。 六、各類教育訓練計畫之研訂與執行。 七、其他有關電子作業之規劃、分析及設計。 八、作業程式及資料檔案之管理。 九、輸出入資料之管制。 十、資料管制有關規定及文件之建立及修訂。 十一、週期性作業管理制度及文件之研訂。 十二、電腦系統之建置及更新。 十三、電腦系統之管理與維護。 十四、系統工程之支援及諮詢服務。 十五、電腦系統之操作。 十六、系統安全之管理。 十七、有關網路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維護。 十八、其他有關規劃設計、資料管理及機器操作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研考、管制、事務、出納、財產、工友管理業務 ;分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公文收發與遞送。 (三)公文繕印、校對及其他例行文書與事項之處理。 (四)檔案管理與維護。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與管制。 (六)上級或國會之交辦案件、人民陳情案、訴願案及其他重要施政案之 列管與追蹤。 (七)新聞剪報。 (八)公文時效管制與公文查考。 (九)研究發展計畫管制與執行。 (十)研究發展成果彙整與報核。 (十一)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與考核。 (十二)各項紀錄彙整與保存。 (十三)圖書資料管理與維護。 (十四)機要文書處理與存管。 (十五)其他有關文書、檔案、研考及管制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營繕工程之辦理。 (二)財務購置、保管、核發、報廢變賣與處理。 (三)車輛調配與維護。 (四)員工伙食團之協辦。 (五)消防安全與環境整潔維護。 (六)各項慶典之籌辦與會場佈置。 (七)員工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檢修。 (八)本處經管眷舍之改建及輔建貸款事宜。 (九)零用金保管、運用與報銷。 (十)現金收支與保管。 (十一)有價證券及票據收存與保管。 (十二)支票簽發、出納帳冊登記與保管。 (十三)銀行存款報單之核對與簽復。 (十四)員工薪資核算與通知銀行轉帳。 (十五)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及保險費之扣繳。 (十六)公務用動產、不動產管理與維護。 (十七)財產之接管、清查、保養、修理、換贈、報廢及變賣。 (十八)工友(司機)進用、管理、訓練、考核獎懲與工作調配。 (十九)有關文書、檔案、事務、出納、財產及工友管理事宜之電腦化。 (二十)其他有關事務、文書、檔案、出納、財產及工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本處及所屬單位歲入歲出概(預)算之審查及編報。 二、本處及所屬單位分配預算之編報、執行及督導。 三、本處及所屬單位申請動支預備金之核轉。 四、本處及所屬單位申請經費流用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之核轉。 五、本處及所屬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及監標、監 驗。 六、本處及所屬單位專案經費之會核。 七、本處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案件之檢查。 八、本處及所屬單位經費報銷之複核。 九、經常性經費支出之審核。 十、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記帳憑證之編製。 十一、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簿籍之登載。 十二、本處及所屬單位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報告之審查及編 報。 十三、本處及所屬單位決算報告之審查及編報。 十四、會計簿籍、記帳憑證及原始憑證之整理、裝訂及保管。 十五、對所屬單位會計事務處理之輔導、檢查。 十六、上級機關業務檢查之配合進行及辦理情形之申復彙報。 十七、本處歲入類權責發生數帳務之清理。 十八、庫款收支差額解釋表之核對。 十九、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清理。 二十、代處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及抵稅案件帳務之處理。 二十一、代售公務機關、事業機構及軍用財產之帳務處理。 二十二、國有財產開發及經營業務之帳務處理。 二十三、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憑證之審查。 二十四、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憑證之編製。 二十五、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簿籍之登載。 二十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會計報告之編報。 二十七、國有非公用財產所有權狀之檢查、抽查及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核對 。 二十八、房地租金、使用補償費計算表之審核。 二十九、本處及所屬單位統計資料之蒐集及檢查。 三十、本處及所屬單位統計報告之審查及編製。 三十一、本處及所屬單位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 三十二、本處及所屬單位績效報告之審查及編報。 三十三、本處會(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核轉 。 三十四、本處會(統)計人員人事及其他文書檔案之整理及保管。 三十五、關於會(統)計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六、其他有關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案件之擬辦。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及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事項。 三、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五、職員考績(考成)案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 七、員工出國案件之擬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之管制、登記及值班安排。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十、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十一、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二、職員各項聯誼與文康活動之籌辦。 十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五、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六、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電腦化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業務電腦化事項。 八、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第 15 條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公文書(稿)之批閱或核轉。 三、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處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第 17 條
課長、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政風室主 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所掌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應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及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