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 二、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 三、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 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利用事項。
-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
- 六、國有財產檢核及統籌調配事項。
- 七、國有財產估價事項。
-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三人,室主任三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至八人,稽核一人,技正四人或五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三人,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二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操作員三人,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