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組織,依業務需要規 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測量隊,置隊長、技士、技佐、雇員依法辦理勘測事宜。 三、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四、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事宜。
第 4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之組織,依業務需要 規定如左: 一、本處置處長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 ,副處長襄理處務。稽核、秘書、課長、督導、專員、技士、技佐、 課員、助理員、雇員辦理一般業務。 二、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佐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宜。 三、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