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接收保管組掌理國有財產之清理、接管、登記、撥用及公用財產管理;分 四科辦事: 一、接管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接管之規劃。 (二) 國有非公用房地總登記之督導。 (三) 國有非公用房地清查之規劃。 (四) 接管國有非公用房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督導。 (五) 國有非公用房地移轉變更登記之督導。 (六) 人民向國家捐贈房地為國有財產案件之審核。 (七) 人民申請塗銷國有登記案件之審核。 (八) 未登記地申請辦理測量登記國有案件之協調、督導。 (九) 人民申請掘撈埋沉物資案件之審核及監督。 (十) 地方政府投資改良土地請求取得產權案件之審議。 (十一) 國有原野地清理接管之督導。 (十二) 財產權屬不明爭議案件之處理。 (十三) 人民以時效主張取得未登記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十四) 原屬日人私有財產產權案件之處理。 (十五) 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等土地之清理。 (十六) 追查隱匿財產及給獎案件之審核。 (十七) 公私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案件之審核。 (十八) 人民申請發還收歸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 (十九) 房地複丈事項核定。 (二十) 土地重劃超配面積差額地價之核計。 (二十一) 地籍圖重測成果核定。 (二十二) 地籍圖重測異議事項。 (二十三) 房屋土地涉及界址調整及糾紛之處理。 (二十四) 地籍圖重測區內廢溝廢路國有土地測量登記之督導。 (二十五) 國有非公用土地地目變更登記之核定。 (二十六) 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及管制之變更。 (二十七) 國有土地地價申報之督導。 (二十八) 新登錄土地規定地價及土地分割後重新規定地價事項。 (二十九) 國有非公用土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事項。 (三十) 日人他項權利登記之塗銷。 (三十一) 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之登記及債權債務之清理。 (三十二) 抵繳遺產稅財產之登記及委託保管。 (三十三) 國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 國有非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三十五) 上列各事項訴訟、訴願案件之督導擬辦答辯。 (三十六) 有關國有財產接管業務之電腦化。 二、產籍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管理計畫、報告之編訂及督導。 (二) 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建立產籍資料之督導。 (三) 地區辦事處報局之產籍疑義及資料之審核。 (四) 國有非公用房地產籍異動登記及註銷產籍之審核及督導。 (五) 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報表之核算及彙編。 (六) 調整國有非公用財產登賬產價之督導。 (七) 地區辦事處產籍管理業務之抽查、考核及督導。 (八) 地區辦事處管理地籍圖簿之督導考核。 (九) 地區辦事處保管房地所有權狀及其他憑證之抽查簽報。 (十) 國有財產總目錄之編報。 (十一) 協調中央各機關對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帳卡之建立。 (十二) 協調中央各機關國有公用房地財產保管及產籍異動登記。 (十三) 協調中央各機關對國有公用財產產價調整異動登記。 (十四) 中央機關首長交接清冊有關財產部份之審查。 (十五) 中央各機關財產目錄量值之審查及彙整。 (十六) 有關國有財產產籍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三、撥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 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業務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 國有非公用財產報院核准撥用案件之核轉。 (四) 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案件之審核。 (五) 國有非公用財產經核定撥用、借用案件之轉行辦理。 (六) 撥用、借用國有財產使用狀況之檢查及督導。 (七) 擬撥用土地請發使用同意書之審核。 (八) 撥用之國有非公用財產申請展期使用案件之核轉。 (九) 國有公用財產撤銷撥用案件之核轉。 (十) 國有非公用財產撥用、借用之移交登記案件之檢查督導。 (十一) 國有非公用財產借用案件契約之核備。 (十二) 國有非公用財產報廢報損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十三)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問題之處理。 (十四)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業務之電腦化。 四、公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國有公用財產檢核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報告之撰擬。 (二)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之查詢。 (三) 國有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之審議與編報。 (四) 國有公用財產統計表之編報。 (五) 國有公務用、公共用財產相互交換使用案件之審核。 (六)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登記問題之處理。 (七)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產權問題之處理。 (八)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撥用、借用問題之處理。 (九)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問題之處理。 (十)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出租問題之處理。 (十一)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出售問題之處理。 (十二)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處分問題之處理。 (十三)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改良利用問題之處理。 (十四)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利用問題之處理。 (十五) 關於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十六) 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之處理。
第 5 條
管理處分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處理及管理業務,分四科辦事: 一、管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法規之研擬訂定。 (二)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處理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排除侵害案件疑義之審核。 (四)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各項報表之審核及彙總。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賦稅、工程受益費繳納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毀損處理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七)人民申請在國有土地採取土石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八)人民主張袋地通行權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九)人民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設施、水利建造物案件相關疑義之審 核。 (十)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地役權等案件疑義之審核 。 (十一)被占用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之核轉。 (十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十三)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案件之審核或核轉 。 (十四)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之簽訂與審核或核轉。 (十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終止委託管理案件及移接表報之核轉、審核或備 查。 (十六)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七)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業務相關疑義之審核。 (十八)其他未出租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業務疑義之審核。 (十九)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二、租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管理業務之處理。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三)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契約之訂定。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租金率之研擬。 (六)國有非公用財產孳息收入預算之分配、督導。 (七)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管理業務疑義之審核。 (八)出租國有非公用財產終止或解除契約、補償案件之審核。 (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租賃案疑義案件之審核。 (十)租賃糾紛、爭訟案件之審核。 (十一)租賃管理業務各項報表審核及彙總。 (十二)國有非公用財產租金收據領用、銷毀案之審核。 (十三)國有非公用出租林地伐木計畫之審核。 (十四)依法得讓售之國有非公用財產,辦理出租案件之核轉。 (十五)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租賃業務之電腦化。 三、出售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年度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預算之分配及督導。 (四)各類國有非公用房地出售請示案件之審核或核轉。 (五)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出售案件相關疑義之審核。 (六)國有非公用房地現狀標售案件之核轉。 (七)國有非公用房地讓售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案件之核 轉。 (八)國有非公用房地讓售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案件之核轉 。 (九)國有非公用房地專案讓售案件之核轉。 (十)標(讓)售房地糾紛、爭訟案件之處理。 (十一)國有地上林木砍伐變價案件之審核。 (十二)國有有價證券出售案件之核轉。 (十三)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業務之電腦化。 四、處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法規及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二)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計畫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年度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收入預算之分配及督導。 (四)國有動產贈與案件之核轉。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室案件之核轉。 (六)軍用房地處理案件之審議。 (七)各機關學校移交處理國有房地案件之核轉。 (八)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案件之核表意見。 (九)國有財產交換產權案件之核轉。 (十)國營事業民營化,國有財產處理案件之核轉。 (十一)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之核轉。 (十二)國有土地放領案件之核轉。 (十三)軍方眷改房地委託處分之規劃、督導。 (十四)軍方眷改房地委託處分案件疑義之審核。 (十五)關於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業務之電腦化。
第 6 條
改良利用組掌理有關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及委託經營業務,分三科辦事: 一、規劃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規劃及研究發展。 (二)適宜改良利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儲備之核定。 (三)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四)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 之確定。 (五)委託改良利用案件所需預算之編列。 (六)委託對象之選定。 (七)以委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 核。 (八)委託改良利用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九)委託改良利用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十)委託改良利用案件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十一)改良完成之不動產接收及辦理產權登記。 (十二)委託改良利用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或審核。 (十三)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十四)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 圍之確定。 (十五)信託對象之選定。 (十六)以信託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 報核。 (十七)信託契約之擬訂簽訂及報核。 (十八)信託財產之移交及移轉登記。 (十九)聽取受託人報告及檢查帳務。 (二十)終止信託受益權之結算及信託財產接收及辦理登記。 (二十一)信託案件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二)自行辦理、委託、合作、信託、設定地上權以外方式辦理國有 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修正以及執行等事宜。 (二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二十四)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二十五)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二、利用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委託經營法令之訂定及修正。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之規劃。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範圍之確定。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委託經營招標公告、須知、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五)專案委託經營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六)委託經營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委託經營期滿或終止不動產收回方案之擬訂及報核。 (八)國有非公用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之法令訂定及修正。 (九)招標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範圍之確定。 (十)招標設定地上權歲出、歲入預算之編列。 (十一)招標設定地上權招標公告、須知及契約之擬訂及報核。 (十二)專案招標設定地上權計畫及契約之審核及報核。 (十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改良利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四)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利用之規劃。 (十五)各類改良利用計畫之報核。 (十六)各類改良利用之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七)關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業務之電腦化。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二)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評估及範圍之確定 。 (三)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四)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預算之編列。 (五)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範圍內地上物之處理。 (六)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建築師、工程顧問遴選。 (七)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基地地質鑽探及地形測量。 (八)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案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之申請 。 (九)各項工程之發包及報核。 (十)各項工程合約之簽訂及報核。 (十一)工程進度之管制及督導。 (十二)施工品質之稽核及評鑑。 (十三)各期工程款及建築師、工程顧問服務酬金之支付。 (十四)各期物價指數調整款計算方式之擬訂或審核及報核。 (十五)物價指數調整款之支付。 (十六)工程變更設計原則之擬訂或審核以及變更設計預算書之報核。 (十七)竣工查驗或審核、報備以及完工驗收。 (十八)工程結算。 (十九)使用執照之取得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稅籍申報。 (二十)工程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二十一)各項工程保固期間缺失之改善。 (二十二)各項工程保固金之退還。 (二十三)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之法令研訂及修正 。 (二十四)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個案可行性之評估 及範圍之確定。 (二十五)合作對象之選定。 (二十六)以合作方式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計畫之擬訂或審核 及報核。 (二十七)合作契約之簽訂及報核。 (二十八)合作計畫及契約之執行或督導。 (二十九)合作案之結算或審核及報核。 (三十)改良完成房屋之接收及土地之移轉。 (三十一)合作案結案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三十二)關於自行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改良利用業務之電腦化。 (三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資訊室掌理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規劃、開發、推動、維護及教育訓練等業 務,分三科辦事。 一、設計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作業系統之規劃。 (二) 作業系統可行性研究。 (三) 作業系統之分析與設計。 (四) 應用程式之撰寫測試及維護。 (五) 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之建立。 (六) 各項訓練計畫之研訂。 (七) 其他有關電子作業之規劃分析及設計事項。 二、資理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作業程式及資料檔案之管理。 (二) 輸入、出資料之管制。 (三) 資料管制有關規定及文件之建立及修訂。 (四) 週期性作業管理制度及文件之研訂。 (五) 其他有關資料管理事項。 (六) 不屬其他科業務之處理。 三、機作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電腦系統之建置及更新。 (二) 電腦系統之管理與維護。 (三) 系統工程之支援及諮詢服務。 (四) 電腦系統之操作。 (五) 有關操作之安全管理。 (六) 其他有關機器操作事項。
第 8 條
法制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接管法令規章之審議。 二、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章之審議。 三、國有財產處理法令規章之審議。 四、國有財產改良、利用法令規章之審議。 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法令規章之審議。 六、國有財產估價法令規章之審議。 七、涉及右列各事項有關之法制作業。 八、關於本局法制業務之電腦化。 九、年報、工作手冊、法規、新聞稿之彙編及修訂。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公文收發與遞送。 三、公文繕印、校對及其他例行文書事項之處理。 四、檔案管理與維護。 五、本局營繕工程之辦理。 六、財物購置、保管、核發、報廢變賣與處理。 七、公務用動產、不動產管理與維護。 八、工友(司機)進用、管理、訓練、考核獎懲與工作調配。 九、事務管理工作之檢核。 十、施政計畫之彙報與管制。 十一、上級交辦案件、立監兩院及其委員會交辦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 願案件及其他重要施政案件之列管與追蹤。 十二、新聞剪報。 十三、公文時效管制與公文查考。 十四、研究發展計畫管制與執行。 十五、研究發展成果彙整與報核。 十六、行政革新及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與考核。 十七、各項紀錄彙整與保存。 十八、圖書資料管理與維護。 十九、機要文書處理與存管。 二十、車輛調配與維護。 二十一、零用金保管、運用與報銷。 二十二、員、工伙食團之協辦。 二十三、消防安全與環境整潔維護。 二十四、各項慶典之籌辦與會場布置。 二十五、員工薪資核算與通知銀行轉帳。 二十六、各種稅款、捐款、借支款及保險費之扣繳。 二十七、現金收支與保管。 二十八、有價證券及票據收存與保管。 二十九、支票簽發、出納帳冊登記與保管。 三十、銀行存款報單之核對與簽復。 三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二、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三十三、有關本局文書、研考、庶務財物、出納、工友及車輛管理之業務 電腦化。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之擬訂及研修。 二、職務之管理。 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四、職員任免、遷調、薪給之簽核、到 (離) 職之通知事項。 五、銓審案件之擬辦。 六、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七、職員考績 (考成) 案之擬辦。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九、職員甄選、訓練、進修之擬辦。 十、員工出國案件之簽核。 十一、職員加班之管制及值班之安排。 十二、職員退休、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十三、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四、員工福利及各項聯誼與康樂活動之籌辦。 十五、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六、本局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預算之審查及編擬。 二、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擬、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歲入、歲出預算執行之控制、經費動支之會簽、審核及編製付款 憑單及傳票。 四、保管款、代收款收付之審核及編製付款憑單及傳票。 五、經費流用之申請。 六、歲出應付款保留之申請。 七、動支第一及第二預備金之申請。 八、本局及所屬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事前核簽及監標 、監驗事項。 九、辦理本局及所屬單位之歲入、歲出及其他財務收支等內部審核事項。 十、本局歲入、歲出及財產統制帳類等記帳憑證之編製。 十一、本局歲入、歲出與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簿籍之登記。 十二、本局歲入、歲出與財產統制帳類等會計報告之編製。 十三、本局會計簿籍、憑證之整理、裝訂及保管。 十四、本局及所屬單位績效報告之彙編。 十五、彙編本局及所屬單位會計報告。 十六、本局及所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十七、統計資料之蒐集、報告表之編製分析及統計圖表之設計繪製。 十八、國有公用、非公用財產會計原始憑證之審核及記帳憑證之編製。 十九、國有公用、非公用財產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國有財產月報、年報之編 製。 二十、國有財產會計制度之研擬、修訂及執行。 二十一、本局及所屬會計、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等案件之 核轉。 二十二、本局及所屬會計、統計人員職務之管理。 二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二十四、關於本局會計、歲計及統計業務之電腦化。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本局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本局公務機密維護、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 七、關於本局政風業務之電腦化。 八、局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九、其他相關政風業務事項。
第 13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第 14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或核轉。 三、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局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第 16 條
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 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 ,其權責如左: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規定,對各該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四、該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擬辦,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該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