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投保費率規定如左: 一、直接與財務有關人員: (一) 主管或經辦驗封印鑑人員、核將憑單內容與查封餘額及登記人員, 月費率萬分之二.五。 (二) 主管或經辦國庫支票保管、簽開、封發、郵寄等有關人員,月費率 萬分之二.五。 (三) 主管或經辦事務人員、出納人員、及財產管理人員,月費率萬分之 二.五。 (四) 其他類似性質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二.五。 二、間接與財務有關人員,以不兼任第一款所列職務者為限: (一) 主管或經辦主計人員月費率萬分之1.五。 (二) 其他類似性質人員月費率萬分之一.五。 三、不屬前兩款之人員,經地區支付處處長認為有投保之必要者 (以不兼 任前兩款所列職務者為限) 月費率萬分之一。 前項每年應繳付之保費,由地區支付處負擔,一次或按月繳付中央信託局 產物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