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構)人員之職務除菸酒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其職責區分職等,職務應依機構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並應訂定編制表報本部核定。
- 2各機構人員身分屬性如下:
- 一、菸酒公司人員: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轉調該公司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餘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 二、本部印刷廠人員:職務列等第三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第 4 條
- 1各機構新進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甄試方式如下:
- 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
- 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 2各機構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其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一、各機構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取名額。
-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之。
- 三、各機構得視甄試類科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 3各機構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或另訂定甄試作業規定,報本部備查。
第 7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2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 3各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 4依前二項規定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已依規定支付之薪資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第 8 條
- 1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 2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