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組 織之。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部法規之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及審議。 二、本部法令疑義及解答之研議。 三、本部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本部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必要時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 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部長就顧問或參事中指定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專 門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分為左列三組,負責法規案件之初審及研究。 一、第一組:研審組織、國庫、公債及國有財產之法規案件。 二、第二組:研審賦稅法規案件。 三、第三組:研審關務、金融、證券及不屬前二組之法規案件。 各組委員依委員自行認定或主任委員指定之,由主任委員推請部長指定委 員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除出席本會會議外,並出席其所參加前條之分組會議。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並得配置於各組工作。 前項執行秘書及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8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
本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第 10 條
本會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