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組
織之。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部法規之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及審議。
二、本部法令疑義及解答之研議。
三、本部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本部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必要時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
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部長就顧問或參事中指定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專
門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分為左列三組,負責法規案件之初審及研究。
一、第一組:研審組織、國庫、公債及國有財產之法規案件。
二、第二組:研審賦稅法規案件。
三、第三組:研審關務、金融、證券及不屬前二組之法規案件。
各組委員依委員自行認定或主任委員指定之,由主任委員推請部長指定委
員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除出席本會會議外,並出席其所參加前條之分組會議。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
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並得配置於各組工作。
前項執行秘書及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8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

本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第 10 條

本會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