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護納稅者權利,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
-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
-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
第 3 條
- 1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地方政府代表一人。
- 四、屬法制、財稅或會計領域之公會或團體代表。
- 五、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專長之學者專家。
- 2諮詢會委員,政府機關代表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 4 條
- 1諮詢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無任期限制,其餘委員任期二年。
- 2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任期內已非原部會、地方政府、公會或團體所屬人員,或因其他事由出缺時,得由本部改聘之。
- 3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中,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隨時增聘委員。
- 4依前二項規定改聘或增聘之委員,其聘期至當屆諮詢會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