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 二、賦稅。
  • 三、關務。
  • 四、國有財產。
  • 五、財政資訊。
  • 六、政府採購。
  •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