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服務科。
三、審查一科。
四、審查二科。
五、審查三科。
六、審查四科。
七、徵收科。
八、法務一科。
九、法務二科。
十、稅務資訊科。
十一、監察室。
十二、秘書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政風室。
十五、會計室。
前項各科、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第 4 條

刪除

第 4-1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研發管考及各稅審查案件之複核等事宜。分設五股,各股
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股:
(一)本局業務方針、年度及中長程施政計畫之研訂與彙編。
(二)各單位管理目標之編擬。
(三)各單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擬。
(四)各稅稽徵程序、稽徵技術及相關業務等工作簡化及研究發展之推行
      與彙辦。
(五)參與暨建議制度之推動。
(六)本局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站之規劃。
(七)各項稽徵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八)重要會議之籌辦及記錄。
(九)各項稅源及稅收統計之分析與研究。
(十)開拓稅源防止逃漏研議工作之聯繫及彙辦。
(十一)本局出版品及圖書資料庫之管理。
二、管制考核股:
(一)財政部及本局稽徵業務考核相關作業。
(二)稅務獎勵金核發相關事項。
(三)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四)財政年報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五)業務作業手冊及查核技術手冊之增、修訂與維護。
(六)審計部通知處理事項之列管及彙辦。
(七)公文檢核相關作業。
(八)公文處理作業手冊及定型函稿之增修訂與維護。
(九)行事曆之編修訂及管制作業。
(十)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增、修訂及維護。
(十一)各項業務資料冊籍保管年限表增、修訂。
(十二)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十三)其他管考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稽核第一至第三股: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清決算等申報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二)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含其他所得)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三)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四)營業稅各類別案件審查報告之複核。
(五)遺產稅、贈與稅櫃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外僑綜合所得稅案件之抽核。
(七)貨物稅、菸酒稅案件之抽核。
(八)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之抽核。
(九)營業稅各類別清冊、選查案件之抽核。
(十)審計部抽查案件之複核。
(十一)上級交辦應行複核案件之查核。
(十二)其他(含各稅目管制流程)專案稽核業務。
(十三)選查案件之派查、稽催、管制及工作底稿、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
        還。
(十四)遺產稅、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及逾核課期間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
        入遺產、贈與總額證明書(免稅)之核發。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業
務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便民服務業務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統計分析。
(五)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六)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七)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八)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九)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全功能櫃台服務。
(十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服務事宜。
(十二)各項建言之處理。
(十三)辦理各單位電話服務測試事宜。
(十四)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之受理及管制。
(十五)其他有關便民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宣導第一、二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服務隊之規劃辦理。
(六)本局簡介之製作。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選拔事項。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各項傳播媒體、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編印各項稅務宣傳資料。
(十四)上級機關考核租稅教育與宣傳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十五)其他有關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外僑股:
(一)華僑及外國人所得暨課稅資料之蒐集調查。
(二)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徵課。
(三)華僑及外國人出境前綜合所得稅稅額之查定、徵課及納稅證明之核
      發。
(四)來華表演歌舞技藝團體及個人之所得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稽徵。
(五)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報書表、納稅手冊及薪資所得標準之擬定。
(六)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之送達。行政救濟案
      件及違章案件之受理及通報。
(七)雙重國籍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之調查。

第 6 條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案件之調查、核定及
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十一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第一至第十股:
(一)責任目標之規劃。
(二)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案件之審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作業之籌辦。
(六)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調查擬訂。
(七)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報備案件之審查。
(十一)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六)各類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十七)未申報案件核定作業之規劃。
(十八)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增修訂作
        業彙辦。
(十九)辦理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案件之核
        定。
(二十)其他審查及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管制股:
(一)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四)績效統計。
(五)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六)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第 7 條

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
宜。分設七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業務股:
 (一)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
      及執行。
 (二)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地訪查作業之
      擬訂及執行。
 (三) 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擬訂。
 (四) 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調查及擬訂。
 (五)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更正註銷案件之核簽。
二、個案調查股:
 (一) 個案調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其他專案案件之審查及核簽。
三、行政扣繳股:
 (一) 分局、稽徵所綜合所得稅稽徵審查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之擬訂。
 (三)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業務及其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
 (四) 分局、稽徵所扣繳稅款責任目標之編配及督導。
 (五) 扣繳檢查業務之規劃及考核。
 (六) 綜合所得稅減免案件之審查。
 (七) 一般租金標準與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擬訂。
 (八) 分局、稽徵所強制歸戶作業計畫之擬訂及考核。
 (九) 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業務之規劃及考核。
 (十) 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四、遺產稅一、二股:
 (一) 遺產稅申報及逾期未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
 (二) 遺產稅核定案件申請更正之審查。
 (三) 遺產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案件之列管及追
      查。
 (四) 遺產稅櫃台作業。
 (五) 其他有關遺產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五、贈與稅股:
 (一) 贈與稅申報案件及逾期未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
 (二) 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之列管及追查。
 (三) 贈與稅核定案件申請更正、撤銷之審查。
 (四) 贈與稅櫃台作業。
 (五) 其他有關贈與稅稽徵業務之處理。
六、管制股:
 (一) 審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 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 審查案件相關帳簿、憑證之檢收及發還。
 (四) 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五) 績效統計。
 (六) 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第 8 條

審查三科掌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及違章檢舉案件之調查及稽徵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貨物稅及證交稅股:
(一)貨物稅及菸酒稅:
      1.產製廠商及未稅倉庫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案件之處理。
      2.產品登記、變更、註銷案件之處理。
      3.工廠停工、復工案件之處理。
      4.產製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審查。
      5.產製廠商產銷、存儲、出廠數量之審查。
      6.貨物稅產製廠商申報出廠完稅價格異常案件之審查。
      7.貨物稅證照之請印、領發與核銷。
      8.產製廠商稅籍資料及申報書表之登錄、建檔。
      9.產製廠商之訪查與非貨物稅廠商申請完稅之輔導。
     10.應稅貨物、菸酒之免稅申請、銷案及退稅案件之處理。
     11.應稅貨物、菸酒退廠整理、改裝改製、報廢之查驗。
     12.貨物稅、菸酒稅核定補稅、退稅及抵繳案件之審查。
     13.貨物稅、菸酒稅責任目標之擬訂及績效統計。
     14.出口報單抄本之審查及核發。
     15.貨物稅、菸酒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16.未稅貨物、菸酒之稽查。
     17.違章案件之審查。
     18.應稅貨物零組件、半成品之查核。
     19.暖氣機主機或壓縮機裝置為冷凍、冷藏設備之勘驗及發證。
(二)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
      1.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及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業務之查核。
      2.未上市公司股票讓售資料之調查及處理。
      3.代徵獎金之核發。
      4.更正退稅案件之處理。
      5.違章案件之審查。
      6.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7.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責任目標之擬訂及績效統計。
      8.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六款之特種貨物)
      1.財政部交辦法令研議事項。
      2.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3.產製廠商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案件之處理。
      4.產製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審查。
      5.產製廠商稅籍資料及申報書表之登錄、建檔。
      6.未稅特種貨物之審查。
      7.違章案件之審查。
(四)管制業務:
      1.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2.案件之派查、稽催及管制。
      3.績效統計。
      4.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查緝第一至第三股:
(一)年度查緝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檢舉密告案件之調查。
(三)有關單位通報違章案件之審查。
(四)上級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會審案件之審查。
(六)其他機關委查事項之處理。
(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法令疑義及其
      他行政業務處理。
(八)分局、稽徵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第 8-1 條

審查四科掌理營業稅及虛設行號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三
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稅一股:
(一)營業登記及稅籍管理有關事項。
(二)營業稅申報作業相關業務(含電子申報作業)。
(三)統一發票管理及規劃等相關事項。
(四)電子發票相關業務。
(五)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事項。
(六)查定課徵綜合事項。
(七)兼營營業人調整稅額綜合事項。
(八)績優營業人選拔事項。
(九)營業人合併總繳及撤銷總繳相關業務。
(十)營業人放棄免稅有關業務。
(十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記帳士執業登錄作業與記帳及報稅代理
        業務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十二)分局、稽徵所營業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營業稅責任目標之擬定及績效統計。
(十四)營業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二、營業稅二股:
(一)專案作業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二)虛設行號之查核及管制。
(三)出口及退稅相關作業事宜。
(四)外籍旅客退稅作業相關事項。
(五)外商來台參展退稅作業。
(六)統一發票稽查作業綜合事項。
(七)停止營業處分核定事項。
(八)交查異常及課稅資料通報查核管制事項。
(九)營業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十)其他區局通報營業稅案件之核轉。
(十一)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十二)案件之派查、稽催及管制。
(十三)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專案查核股:
(一)虛設行號之查核。
(二)選案查核作業相關業務。
(三)其他重要交辦事項。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徵收科掌理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清欠執行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
掌如下:
一、徵收一股:
(一)分局、稽徵所有關所得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收業務之
      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總局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補、退及免稅案件(含違章案件)之造冊
      、造單。
(三)分局、稽徵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責任目標之編配及督導。
(四)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五)綜合所得稅繳稅取款委託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所得稅、營業稅徵收業務之處理。
二、徵收二股:
(一)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貨物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徵收
      業務之規劃。
(二)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貨物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開徵
      案件(含違章案件)造單、造冊、送單、補單。
(三)遺產稅、贈與稅之延期、分期、應繼分之處理。
(四)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貨物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等更
      正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管制及核定稅額開徵。
(五)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之處理。
(六)遺產稅及贈與稅擔保案件之處理及同意移轉證明書之核發。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比率代繳案件之處理。
(八)遺產稅及贈與稅開徵案件之清查。
(九)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貨物稅、期貨交易稅、菸
      酒稅徵收業務之處理。
三、劃解退稅股:
(一)退稅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二)有關公庫代收稅款報表編製之輔導及催報。
(三)各項稅款劃解科目之審核及辦理轉正。
(四)外縣市代收稅款之解繳及代收外縣市稅款之處理。
(五)各項稅捐徵收狀況之統計。
(六)退稅款項之核發及寄送。
(七)已兌領退稅憑單之處理。
(八)分局、稽徵所有關退稅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退稅業務之處理。
四、欠稅清理股:
(一)欠稅清理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欠繳罰鍰摯發債權憑證案件之查報財產及清理。
(三)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處理。
(四)遺產稅、贈與稅、外僑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等欠稅案
      件之移送執行保全、執行憑證保管、清理。
(五)遺產及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之核發。
(六)債權登記及參與分配。
(七)分局、稽徵所有關欠稅清理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逾核課、逾徵收期間稅款註銷事項。
(九)其他有關欠稅清理業務之處理。
五、執行一股:
(一)派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配合辦理滯納及罰鍰案件之
      執行。
(二)滯納稅款及罰鍰案件執行作業之管制。
(三)執行績效之統計。
(四)現金、支票、郵政劃撥、郵政匯票、電匯等方式繳納滯納稅款及罰
      鍰案件之處理。
(五)配合行政執行處辦理財產之查封及拍賣等事項。
(六)受理現金繳納海關稅款及罰鍰執行案款暨個案協助偏遠地區之引導
      執行。
(七)鉅額欠稅案件之專案追查。
(八)配合執行事項之規劃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執行事項之處理。
六、執行二股
(一)派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配合辦理滯納及罰鍰案件之
      執行。
(二)滯納稅款及罰鍰案件執行作業之管制。
(三)執行績效之統計。
(四)現金、支票、郵政劃撥、郵政匯票、電匯等方式繳納滯納稅款及罰
      鍰案件之處理。
(五)配合行政執行處辦理財產之查封及拍賣等事項。
(六)受理現金繳納海關稅款及罰鍰執行案款暨個案協助偏遠地區之引導
      執行。
(七)鉅額欠稅案件之專案追查。
(八)配合執行事項之規劃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執行事項之處理。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法務一科掌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及相關法律事
務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法規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 34 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等事項。
(五)稅務法令之轉行、整理及彙編。
(六)刑事訴訟案件之處理(不含虛設行號案件)。
(七)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九)績效之統計。
(十)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第 12-1 條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分設三股
,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第一、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出庭及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二、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二)裁罰案件更正之審理及核定。
(三)辦理裁罰審議小組決議事項。
(四)公文收發及案件之管制、催辦。
(五)舉發獎金之分配及核發。
(六)績效之統計。
(七)復查委員會及裁罰審議小組之提會相關事宜。
(八)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第 13 條

稅務資訊科掌理自動化作業之規劃設計、執行及各項課稅資料蒐集、整理
、通報、保管等事宜,分設八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系統第一至第三股:
(一)電作資訊系統之開發設計及推行。
(二)各項應用系統之執行及維護。
(三)各項應用系統執行進度之擬訂及考核。
(四)各項應用系統之評估、檢討、改進系統及整合規劃。
(五)各單位對電作業務疑難問題之聯繫、協調及解決。
(六)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整體規劃及開發系統之試辦作業。
(七)單元程式進館及改館作業。
(八)自動化作業手冊之編撰及維護。
二、機器操作股:
(一)配合各單位之需求、產出各項資訊。
(二)電腦設備新增、更新計畫之彙整、擬訂及經費預算之評估。
(三)電腦設備之租購及管理。
(四)電腦設備之耗材管理。
(五)資料庫、磁碟空間之使用管理。
(六)程式館之進、改館管理。
(七)使用機時之統計分析及機器操作疑難問題之處理。
(八)災變模擬及回復之演練。
(九)機房門禁管理及作業環境之維護。
(十)網路系統管理。
(十一)稅務資訊系統相關設備之操作管理。
(十二)使用者通行碼配發與管制。
(十三)配合國稅相關各類媒體申報作業之電作業務。
(十四)備援作業之執行與管理。
三、資料整理股:
(一)課稅資料建檔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控。
(二)各種原始資料輸出清單之核對、更正及退查。
(三)產出表報之查點、移送及回報管制。
(四)各單位終端機人員登錄作業協調支援。
(五)資料外包建檔連繫及彙整驗收。
(六)繳款書之登錄、核算及與經收稅款處之查對。
(七)繳款書報核聯委外影像掃瞄、存檔及調印。
四、資料蒐集股
(一)執行業務者各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通報。
(二)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各項課稅資料(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蒐集、整理及通報。
(三)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其他所得業者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
      通報。
(四)各項非扣繳資料之蒐集、整理、通報及管制。
(五)分局、稽徵所非扣繳資料蒐集、整理、通報、管制作業計畫之擬訂
      、督導及考核。
(六)執行業務所得、獨資合夥資本主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之通報及管制
      。
(七)本局公告新聞紙蒐集及通報。
(八)課稅資料之規劃及開發。
(九)戶政資訊系統運用之規劃及連繫。
(十)政府機關查調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作業。
五、資料保管股
(一)各類課稅資料之保管。
(二)單照之管理及核發。
(三)各類課稅案卷及原始資料之提供及運用。
(四)營利事業申報內容更正案件之受理。
(五)課稅資料逾保管年限之清理。
(六)營利事業財產資料之查調。
(七)營業稅申報零稅率及固定資產資料保管作業規劃、督導。
(八)政府機關查調非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作業。
(九)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調作業管制。
六、管制股:
(一)自動化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資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電作業務行事曆及電作需求之管制。
(四)電腦圖書及系統文書之管理。
(五)公文之收發及管制。
(六)各項綜合性業務之管制。
(七)電作業務概算、預算編列彙整。
(八)辦公室自動化作業應用系統執行及維護。
(九)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第 14 條

監察室掌理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稅務人員優劣事蹟之調查處理。
二、稅務人員風紀情事之調查處理。
三、涉及稅務風紀事項之逃漏稅案件之調查處理。
四、稅務人員違法瀆職案件之調查處理。
五、稅務人員違紀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稅務人員遭誣告案件之調查處理。
七、稅務人員檔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
八、一般稅務風氣之調查反應。
九、上級交查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稅務風紀應行監察事項。

第 15 條

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檔案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
一、文書股:
 (一) 公文書之總收文及分文。
 (二) 文稿之收繕、校對、用印、總發文及移送歸檔。
 (三) 各單位公文收發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事務股:
 (一) 土地及建築物之產權登記、維修及管理。
 (二) 財產之接管、維護、報廢及變賣。
 (三) 員工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檢修。
 (四) 各種辦公用品、器材之購置、核發及保管。
 (五) 司機、技工、工友之僱免及管理。
 (六) 各種車輛之調派、管理及肇事管理。
 (七) 油料、水電、電話、環境衛生之管理。
 (八) 各項事務費用之支付、報銷。
 (九) 各會議場所之管理。
 (十) 防護團之組訓事宜。
 (十一) 辦理各項採購作業之招標事宜。
 (十二) 辦公環境之維護。
三、出納股:
 (一) 各項出納帳簿之登帳及報表之編製。
 (二) 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存單、原封等擔保品寄存中央銀行
      後憑證之保管。
 (三) 各項公款、押標金之收受及存庫。
 (四) 各項經費之支付。
 (五) 員工薪資、福利金、罰鍰獎金、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不休假加班
      費等之發放。
 (六) 保險費、互助金、住宅貸款、急難貨款、優惠存款、信用扣款、小
      額貸款、所得稅等之扣繳。
 (七) 扣免繳憑單之填發申報。
 (八) 零用金之發放、核銷。
 (九) 其他款項之代收及代付。
四、檔案股:
 (一) 歸檔文稿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
 (二) 歸檔文稿之清查、銷燬、移轉之檔案清理。
 (三) 檔案文稿之檢調及安全維護。
 (四) 檔案管理工作計畫之擬定、督促及執行。
 (五) 分局、稽徵所檔案管理作業規劃與督導。
 (六) 檔案目錄彙送。

第 16 條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 組織編制及辦事細則之擬訂及報核。
 (二) 職務歸系案件之擬訂及報核。
 (三) 印信之製發、繳銷及啟用報備。
 (四) 本局安全憑證智慧IC卡之管理事宜。
 (五) 公務人力規劃。
 (六) 業務績效考核之彙辦。
 (七) 人事管理業務之擬訂及報核。
 (八) 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第二股:
 (一) 預算員額之研擬。
 (二) 職員任免遷調案件之擬辦。
 (三) 銓審、動態登記案件之陳報。
 (四) 約聘、僱人員及其他臨時人員之聘 (僱) 、解案件之擬辦。
 (五) 年度用人計畫之研擬。
三、第三股:
 (一) 職員平時考核之管理。
 (二) 職員考績 (成) 獎懲案件之擬辦。
 (三) 約聘僱人員考核案件之擬辦。
 (四) 優秀人員之選拔及表揚。
 (五) 服務獎章之請頒。
 (六) 職員訓練、進修之規劃及執行。
 (七) 職員之勤惰管理及值日之排定。
 (八) 國父紀念月會等各種集會之籌辦。
 (九) 員工出國案件之核辦。
 (十) 不休假加班費審核及請領清冊繕製事宜。
 (十一) 休假旅遊補助資料管理及審核事宜。
 (十二) 年度績效獎金之擬辦。
四、第四股:
 (一) 待遇、福利及自強康樂活動之籌辦。
 (二) 薪俸、各項生活津貼之審核。
 (三) 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擬辦。
 (四) 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五) 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含眷屬保險) 、勞工保險之擬辦。
 (六) 輔建住宅、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查。
 (七) 人事資料、人事資訊業務之管理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政風業務事宜。分設二股,其職掌如下: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本局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訂定本局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七、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八、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九、處理洩密案件。
十、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核、查閱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處理。

第三章 權責

第 18 條

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 歲入、歲出概 (預) 、決算之編報及預算追加、追減之辦理。
 (二) 預算之分配、修正及經費之保留。
 (三) 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
 (四) 歲計事務之處理。
 (五) 主計法規之研究、建議及改進。
 (六)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股:
 (一) 經費類各項憑證審核、記帳憑證之編製與會計簿籍之登載、清理與
      核結。
 (二) 會計事務之處理。
 (三) 經費類會計憑證、簿籍及會計案卷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四) 經費類會計報告之編報。
 (五) 各單位零用金之管制及審核。
 (六) 各種代收款項之收付及審核。
 (七) 財務罰鍰獎金之分配。
 (八) 預算控制及經費流用。
 (九) 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
 (十)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
 (十一) 內部審核業務之執行。
 (十二)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股:
 (一) 歲入類會計各項憑證、報表之審核及登記。
 (二) 歲入類記帳憑證之編製、建檔、併檔及會計簿籍之登載、清理及核
      結。
 (三) 徵課會計電腦產出代傳票、明細分類帳、總分類帳報表之核對。
 (四) 歲入類會計憑證、簿籍、報表之裝訂、整理、保管及送審。
 (五) 各項稅課收入退還書及退稅支票之審核與簽發。
 (六) 歲入類會計報告之編報。
 (七) 各項違章案件財務罰鍰提成之分配。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股:
 (一) 國稅收入之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 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
 (三) 年度統計資料之核編、發佈及供應。
 (四) 各項國稅徵課實況報表之編報。
 (五) 本室會統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事項之處理及建議。
 (六)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局各項稽徵稅目預算執行之監督。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本局各項課稅適用法令、規章重要原則之指示採擇。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重要稅務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與紀錄之核定,暨其他非由其主持之重要會議
    紀錄之核定。
十一、財政部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第 20 條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第 21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
四、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各科、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六、重要會議之參加。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22 條

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人事、政風、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
本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
    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釋。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及答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24 條

秘書、稽核、督導、分析師、審核員、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 25 條

機要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辦理主辦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機密公文書之處理。
二、檢舉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局務會議之紀錄。
四、重要函件之處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第 26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27 條

本局為檢討業務、推進工作、把握預算之執行,並解決各科、室處理業務
時所發生之困難起見,每月舉行局務會議一次,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
書、科室主管、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組成之;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並得
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五章 附則

第 2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

第 29 條

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
定之。

第 30 條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處理之。

第 31 條

本局職員管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之有關規定處理,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 32 條

本局之事務管理,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
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發布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