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 二、國際財政司,分四科辦事。
- 三、推動促參司,分三科辦事。
-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 五、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 六、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 七、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 八、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 九、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財政政策、法令、制度與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 二、財政理論之研究分析及稅式支出制度之強化。
- 三、國際競爭力指標評比之研議評析、規劃及協調。
- 四、國內外財經情勢、施政規劃相關資訊之蒐集、研析及評議。
- 五、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與考核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制。
-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工作與品質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 七、部、次長出席會議資料準備及本部業務報告、各類文稿撰擬。
- 八、部務會報等議事之籌辦,本部送刊公報、財政刊物之編印出版作業及圖書流通管理等行政管理。
- 九、財政史料陳列室之建置及維護管理。
-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租稅協定、關務協定、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訂定、修正、終止及解釋。
- 二、租稅協定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之研擬。
- 三、租稅協定適用爭議之解決及資訊交換之執行。
- 四、國際財政組織、國際租稅組織、國際關務組織、多邊開發銀行及其相關會議之處理。
- 五、國際財政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關前五款業務之辦理。
- 七、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
第 8 條
推動促參司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
-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協調、推動、獎勵、督導及考核。
- 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之訓練。
- 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 六、其他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