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報告案件: (一) 近期重要會議及重大措施彙總報告。 (二) 審理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核備初次申請股票上 市案件情形彙總報告。 (三) 證券商、期貨商各項申請案件審理情形彙總報告。 (四) 證券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各類申請案件審查情 形彙總報告。 (五) 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 (六) 證券商、期貨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一般不具爭 議性之違規處分案件。 (七) 因時效須先行發布之證券、期貨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案件。 (八) 其他交辦應提報案件。 二、討論案件: (一) 證券、期貨市場管理重要政策、法令原則之擬定或修正。 (二) 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期 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等較重大之各類業務申請案件。 (三) 較重大之各類業務違規處分案件。 (四) 須呈報財政部或行政院核示之重要事項。 (五) 須與其他相關機關協商之案件。 (六) 其他重大特殊案件或委員會決議須討論之事項。 前項由委員會審議之報告或討論案件,依本會專任委員督導各組室業務之 分工,由督導委員提案於委員會報告或討論。
第 10 條
應提出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提案組室須作成議案敘明理由,送秘書室編入 議程,與開會通知於開會三日前分送各委員及列席人員。但涉及機密性之 議案,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於開會時分送,議畢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