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財政人員訓練業務,特設財政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各級政府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 二、國稅、地方稅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 三、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 四、國有財產管理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 五、與國際財政組織有關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 六、相關機關指派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
  • 七、其他有關財政人員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 1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