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