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 二、國稅組,分五科辦事。
  • 三、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
  • 四、資通營運組,分四科辦事。
  • 五、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分五科辦事。
  • 六、電子發票組,分四科辦事。
  • 七、秘書室。
  • 八、人事室。
  • 九、政風室。
  • 十、主計室。
  • 十一、支援服務室,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協調、研究。
  • 二、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考核。
  • 三、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績效評核。
  • 四、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業務之規範、管理。
  • 五、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輔導。
  • 六、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稽核之規劃、推動、輔導。
  • 七、本中心法制作業之規劃及研處。
  •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國稅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二、國稅稽徵機關資訊作業(不含營業稅及電子發票業務)之審議、輔導、督導、檢查及績效評核。
  • 三、其他有關國稅資訊作業事項。

第 7 條

地方稅及徵課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土地增值稅、娛樂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地方自治稅課、工程受益費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二、國稅與地方稅徵課管理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三、共用性應用系統模組之規劃管理與維護。
  • 四、國有財產署與國庫署資訊計畫與預算之審議,及資訊安全之檢查與績效評核。
  • 五、其他有關地方稅及徵課資訊作業事項。

第 8 條

資通營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設備之規劃、協調、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
  • 二、財政資訊業務資通訊設備集中機房與異地備援機房之規劃、設置及維運。
  • 三、財政資訊業務應用系統操作管制、程式碼管理、文書維護、中文字碼字型維護及媒體檔案管理。
  • 四、其他有關資通營運事項。

第 9 條

系統設計及資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二、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及維護。
  • 三、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訓練之規劃。
  • 四、本中心應用系統測試平台使用規範與品質管理制度之訂定、推動及輔導。
  • 五、財稅資料之收件、整理、掃描、登錄及抽核等資料處理作業。
  • 六、受理財稅資料查調作業。
  • 七、其他有關系統設計及資料處理事項。

第 10 條

電子發票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二、電子發票應用與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及執行。
  • 三、營業稅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四、國稅稽徵機關之營業稅及電子發票資訊作業之審議、輔導、督導、檢查及績效評核。
  • 五、關務署資訊計畫與預算之審議,及資訊安全之檢查與績效評核。
  • 六、其他有關營業稅及電子發票資訊作業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本中心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 六、研究發展計畫管制、執行及考核。
  •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支援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財政部本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二、財政部本部之資通訊設備設置及維運。
  • 三、財政部本部之資訊安全宣導、監控及執行。
  • 四、財政部所屬機關(構)未設專責資訊單位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 五、其他資訊作業之支援服務事項。

第 16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