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 一、所得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二、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印花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各稅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四、前三款各稅中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市)、縣(市)稅稽徵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 八、涉外稅捐事項。
  •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 3 條

本署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 6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三人至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督導四人至八人,稽核三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稽核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或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 1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2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 1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2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0 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 11 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