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 八、涉外稅捐。
  •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