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 一、所得稅組,分四科辦事。
- 二、消費稅組,分三科辦事。
- 三、財產稅組,分五科辦事。
- 四、監察組,分二科辦事。
- 五、稽核組,分五科辦事。
- 六、稽徵行政組,分六科辦事。
-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 八、人事室。
- 九、政風室。
- 十、主計室。
第 6 條
消費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
- 三、其他有關消費稅事項。
第 7 條
財產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
- 二、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 三、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 四、其他有關財產稅事項。
第 10 條
稽徵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稅捐稽徵共同法規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各項稅務資訊業務之規劃、協調。
- 二、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
- 三、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 四、欠稅限制出境、資訊管理及電子作業。
-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 六、研究發展計畫之管制、執行及考核。
- 七、賦稅法規之整理及彙編。
- 八、其他有關稽徵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