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貨物稅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產製廠商申報應稅貨物之出廠價格及完稅價格,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發現
有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情事,應予調整者,由貨物稅評價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評定之。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賦稅署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賦稅署副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由財政部部長就本部及其他有關機關主管人員聘兼之。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二科:
一、稽核科。
二、管理科。

第 6 條

稽核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應調整出廠價格或完稅價格案件之稽核。
二、關於應稅貨物各項成本、費用與銷售價格之稽查。
三、關於應稅貨物產銷情形、通常價格之調查與分析。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管理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應調整出廠價格或完稅價格案件之行政業務處理。
二、關於產製廠商產銷情形與應稅貨物市場通常價格資料之蒐集。
三、關於評定案件或交議案件之查報與處理。
四、其他應處理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科長、專員、科員及雇員。
前項人員,除執行秘書由委員中指派兼任外,其餘均為專任。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 11 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任主席,執行秘書及科長列席,必要時得指定主
管稽徵機關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