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署設左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第五組。 六、第六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前項各組及秘書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所得稅法規之擬訂,所得稅稽征業務之規劃、解答、指揮、監 督、考核、所得稅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所得稅涉外事項處理及國際 租稅事務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各種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暨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之核辦。 (七)申請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加速折舊案件之核辦暨免稅、減稅、退 稅之審核。 (八)申請稅務代理人登記案件之核辦。 (九)申請資產重估案件之核辦。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計算機選案查核計劃及有關書表格式之擬訂。 (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訴願、再訴願案件法令適用之會簽。 (十二)其他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綜合所得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綜合所得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綜合所得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綜合所得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綜合所得稅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私立醫院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核辦。 (七)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核辦。 (八)綜合所得稅電子作業之配合。 (九)綜合所得稅免征、減稅及退稅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國際租稅協定之擬訂、解答。 (二)國際稅務會議之接洽、連繫。 (三)外國營利事業課稅事項之核辦。 (四)外國重要課稅法令與納稅資料之蒐集、研究。 (五)其他涉外租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貨物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國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 導、考核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營業稅、印花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證券交易稅稽征 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各項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統一發票格式之擬訂及使用辦法、給獎辦法之擬訂。 (七) 印花稅檢查規則、彙總繳納辦法之擬訂。 (八) 營業稅、印花稅及證券交易稅之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九) 其他有關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貨物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貨物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 貨物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 貨物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貨物稅各項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貨物稅免稅、減稅、及沖、退稅辦法之擬訂、審核。 (七) 貨物稅完 (免) 稅照及查驗證之規劃、監督。 (八) 簡化貨物稅稽征業務之擬訂。 (九) 其他有關貨物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6 條
第三組掌理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房屋 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國稅稽征業 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 督導、考核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之擬訂、 解答。 (二) 遺產稅、贈與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屠宰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三)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及屠宰稅之預算審核、檢討、分析。 (四)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各項書表格式之擬 訂。 (六)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之免稅、減稅、退 稅之審核。 (七) 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事項及交 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 (二)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 、考核。 (三)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 析。 (四)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各項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之免稅、減稅退稅之審 核。 (七) 其他有關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事項及交辦事 項。
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分設左 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工作之設計、規劃。 (二)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業務執行之監督、考核。 (三)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佈建工作之指揮管理。 (四)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蒐集稅政、稅風資料之指揮處理。 (五)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告誡、勸勉等預防措施之審核、指 導。 (六) 稅 (關) 務人員財產申報表之保管、處理。 (七) 稅務監察文書、檔案之保管、處理。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發掘風紀線索之指揮、管制。 (二)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違法、違紀、中間舞弊案件之審核 、指揮。 (三)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涉及風紀情事之逃漏稅案件之審核 、指揮。 (四)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核。 (五)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與有關機關之連繫、協調。 (六) 密告檢舉交查、交辦案件之調查處理。
第 8 條
第五組 (稽核組) 掌理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征業務考核工作 之配合、專案研究與調查及上級交辦事項等,為配合工作需要,其名稱對 內稱為「第五組」,對外稱為「稽核組」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事後稽核作業制度之設計規劃及年度計劃之擬訂、執行。 (二) 事後稽核案件資料來源之蒐集、研究、分析、整理。 (三) 稽核案件之調查訪問、業務連繫、資料整理、及報告撰述。 (四) 稽核案件之登記、管制、稽催、歸檔、案件成果統計、分析、表報 製作。 (五) 稽核案件之簽報發交處理、及辦理情形之追蹤、檢討。 (六) 依據稽核結果研究逃漏稅方式,提供稅法、稅政擬訂之參考。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配合稅捐稽征業務考核工作之執行。 (二) 稅捐稽征業務考核工作報告、資料整理及統計分析。 (三) 稅捐稽征業務考核結果之檢討。 (四) 稅捐稽征業務考核應改進或建議事項之研提。 (五) 地區稽核業務之督導、考核。 (六) 稽徵業務檢討、追蹤。 (七) 地區稽核組聯繫會議之籌辦、紀錄。 (八) 其他有關配合稅捐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重大逃漏稅案件之調查及調查報告之撰述、建議。 (二) 行業調查工作計劃之規劃、擬訂及資料之蒐集、分析。 (三) 行業調查報告之撰述、簽報、建議。 (四) 專案研究工作計劃之規劃、擬訂及資料之蒐集、分析。 (五) 稽核案件之發交處理、追蹤、檢討。 (六) 一般公文之收發、銷號及檔案管理。 (七) 總務事項及其他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9 條
第六組掌理稅捐稽徵共同法規之擬訂、解答,各項稅課資料自動化作業之 規劃、考核、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 督導、考核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稅捐稽徵共同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處理違章漏稅案件法規之擬訂、解答。 (三) 財務案件處理法規之擬訂、解答。 (四) 限制或解除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之核辦。 (五) 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申請提供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案件之核辦。 (六) 主辦稅捐稽徵業務綜合考核之規劃、推動、彙總報告及其列管案件 之追蹤。 (七) 各稅捐稽徵機關欠稅之統計、分析及欠稅清理之規劃、考核。 (八) 各稅捐稽徵機關組織編制調整案件之核議。 (九) 各稅捐稽徵機關與人員獎懲案件之建議與審核。 (十) 全國賦稅會報之籌辦、紀錄及有關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考核。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稅務資訊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稅務資訊政策之規劃、執行。 (三) 稅務管理資訊制度之規劃、審議、督導、考核。 (四) 各稽徵機關整體稅務資訊制度之指導、檢查、考核。 (五) 稅務資訊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及電子作業項目優先順序之核辦。 (六) 本部與中央部會及其他重要資訊管理單位間對促進資訊業務之協調 改進事項。 (七) 各稅目稽徵程序之協調、規劃及研議改進事項。 (八) 其他有關資訊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租稅教育之研究、規劃、執行。 (二) 稅務宣傳之研究、規劃、執行。 (三) 租稅教育及稅務宣傳資料之蒐集、評估。 (四) 租稅教材及稅務宣傳題材之編撰。 (五) 其他有關租稅教育及稅務宣傳工作之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稿之審核。 三、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四、研究發展及有關資料之蒐集。 五、列管案件之追蹤、考核、協調。 六、文書之收發、繕印、校對、銷號、歸檔。 七、公文檢核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八、賦稅法規之整理、彙編。 九、公款之出納、保管。 十、物品之採購、保管、核發。 十一、財產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十二、其他重要業務及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七、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八、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九、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保防組織之管理。 十一、保密防諜工作之推行。 十二、洩密事件之調查。 十三、員工忠誠、保證之調查。 十四、安全防護及政風工作之推行。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人事查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徵課會計月報表之彙報。 二、稅課收入之統計、分析。 三、歲入、歲出概算之籌編及決算之擬編。 四、歲入、歲出預算之分配、執行。 五、歲入類及經費類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記載、整理、核結,會 計報告之編報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六、內部審核之執行及績效報告之編製。 七、其他有關徵課會計、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徵業務之 督導、考核。 二、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預算分配及經費動支之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六、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4 條
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或主持各種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署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協調。 四、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重要會議之參加。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