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署公務之處理、各級人員之職責及應遵守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細則行之。

第二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署設左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第五組。
六、第六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前項各組及秘書室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第一組掌理所得稅法規之擬訂,所得稅稽征業務之規劃、解答、指揮、監
督、考核、所得稅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所得稅涉外事項處理及國際
租稅事務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各種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暨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之核辦。
(七)申請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加速折舊案件之核辦暨免稅、減稅、退
      稅之審核。
(八)申請稅務代理人登記案件之核辦。
(九)申請資產重估案件之核辦。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計算機選案查核計劃及有關書表格式之擬訂。
(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訴願、再訴願案件法令適用之會簽。
(十二)其他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綜合所得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綜合所得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綜合所得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綜合所得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綜合所得稅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私立醫院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核辦。
(七)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核辦。
(八)綜合所得稅電子作業之配合。
(九)綜合所得稅免征、減稅及退稅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國際租稅協定之擬訂、解答。
(二)國際稅務會議之接洽、連繫。
(三)外國營利事業課稅事項之核辦。
(四)外國重要課稅法令與納稅資料之蒐集、研究。
(五)其他涉外租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二組掌理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貨物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國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
導、考核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營業稅、印花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證券交易稅稽征
      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各項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統一發票格式之擬訂及使用辦法、給獎辦法之擬訂。
 (七) 印花稅檢查規則、彙總繳納辦法之擬訂。
 (八) 營業稅、印花稅及證券交易稅之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九) 其他有關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貨物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貨物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
 (三) 貨物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析。
 (四) 貨物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貨物稅各項應用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貨物稅免稅、減稅、及沖、退稅辦法之擬訂、審核。
 (七) 貨物稅完 (免) 稅照及查驗證之規劃、監督。
 (八) 簡化貨物稅稽征業務之擬訂。
 (九) 其他有關貨物稅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6 條

第三組掌理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房屋
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之擬訂、解答,國稅稽征業
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征業務之規劃、
督導、考核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法規之擬訂、
      解答。
 (二) 遺產稅、贈與稅稽征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屠宰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
 (三)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及屠宰稅之預算審核、檢討、分析。
 (四)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各項書表格式之擬
      訂。
 (六) 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之免稅、減稅、退
      稅之審核。
 (七) 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屠宰稅事項及交
      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法規之擬訂、解答
      。
 (二)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稽征業務之規劃、督導
      、考核。
 (三)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預算之審核、檢討、分
      析。
 (四)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建議事項之處理。
 (五)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各項書表格式之擬訂。
 (六) 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之免稅、減稅退稅之審
      核。
 (七) 其他有關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事項及交辦事
      項。

第 7 條

第四組掌理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分設左
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工作之設計、規劃。
 (二)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業務執行之監督、考核。
 (三)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佈建工作之指揮管理。
 (四)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蒐集稅政、稅風資料之指揮處理。
 (五)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告誡、勸勉等預防措施之審核、指
      導。
 (六) 稅 (關) 務人員財產申報表之保管、處理。
 (七) 稅務監察文書、檔案之保管、處理。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發掘風紀線索之指揮、管制。
 (二)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違法、違紀、中間舞弊案件之審核
      、指揮。
 (三)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涉及風紀情事之逃漏稅案件之審核
      、指揮。
 (四)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辦理獎勵案件之審核。
 (五) 各級稅捐稽征機關監察單位與有關機關之連繫、協調。
 (六) 密告檢舉交查、交辦案件之調查處理。

第 8 條

第五組 (稽核組) 掌理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稅捐稽征業務考核工作
之配合、專案研究與調查及上級交辦事項等,為配合工作需要,其名稱對
內稱為「第五組」,對外稱為「稽核組」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事後稽核作業制度之設計規劃及年度計劃之擬訂、執行。
 (二) 事後稽核案件資料來源之蒐集、研究、分析、整理。
 (三) 稽核案件之調查訪問、業務連繫、資料整理、及報告撰述。
 (四) 稽核案件之登記、管制、稽催、歸檔、案件成果統計、分析、表報
      製作。
 (五) 稽核案件之簽報發交處理、及辦理情形之追蹤、檢討。
 (六) 依據稽核結果研究逃漏稅方式,提供稅法、稅政擬訂之參考。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配合稅捐稽征業務考核工作之執行。
 (二) 稅捐稽征業務考核工作報告、資料整理及統計分析。
 (三) 稅捐稽征業務考核結果之檢討。
 (四) 稅捐稽征業務考核應改進或建議事項之研提。
 (五) 地區稽核業務之督導、考核。
 (六) 稽徵業務檢討、追蹤。
 (七) 地區稽核組聯繫會議之籌辦、紀錄。
 (八) 其他有關配合稅捐稽徵業務之考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重大逃漏稅案件之調查及調查報告之撰述、建議。
 (二) 行業調查工作計劃之規劃、擬訂及資料之蒐集、分析。
 (三) 行業調查報告之撰述、簽報、建議。
 (四) 專案研究工作計劃之規劃、擬訂及資料之蒐集、分析。
 (五) 稽核案件之發交處理、追蹤、檢討。
 (六) 一般公文之收發、銷號及檔案管理。
 (七) 總務事項及其他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 9 條

第六組掌理稅捐稽徵共同法規之擬訂、解答,各項稅課資料自動化作業之
規劃、考核、租稅教育及宣傳之規劃、執行,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
督導、考核等事項。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稅捐稽徵共同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處理違章漏稅案件法規之擬訂、解答。
 (三) 財務案件處理法規之擬訂、解答。
 (四) 限制或解除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之核辦。
 (五) 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申請提供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案件之核辦。
 (六) 主辦稅捐稽徵業務綜合考核之規劃、推動、彙總報告及其列管案件
      之追蹤。
 (七) 各稅捐稽徵機關欠稅之統計、分析及欠稅清理之規劃、考核。
 (八) 各稅捐稽徵機關組織編制調整案件之核議。
 (九) 各稅捐稽徵機關與人員獎懲案件之建議與審核。
 (十) 全國賦稅會報之籌辦、紀錄及有關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督導、考核。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有關稅務資訊法規之擬訂、解答。
 (二) 稅務資訊政策之規劃、執行。
 (三) 稅務管理資訊制度之規劃、審議、督導、考核。
 (四) 各稽徵機關整體稅務資訊制度之指導、檢查、考核。
 (五) 稅務資訊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及電子作業項目優先順序之核辦。
 (六) 本部與中央部會及其他重要資訊管理單位間對促進資訊業務之協調
      改進事項。
 (七) 各稅目稽徵程序之協調、規劃及研議改進事項。
 (八) 其他有關資訊事項及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租稅教育之研究、規劃、執行。
 (二) 稅務宣傳之研究、規劃、執行。
 (三) 租稅教育及稅務宣傳資料之蒐集、評估。
 (四) 租稅教材及稅務宣傳題材之編撰。
 (五) 其他有關租稅教育及稅務宣傳工作之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稿之審核。
三、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
四、研究發展及有關資料之蒐集。
五、列管案件之追蹤、考核、協調。
六、文書之收發、繕印、校對、銷號、歸檔。
七、公文檢核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八、賦稅法規之整理、彙編。
九、公款之出納、保管。
十、物品之採購、保管、核發。
十一、財產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十二、其他重要業務及交辦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七、職員薪俸、房租津貼、各項補助、實物配給之審核。
八、員工福利、康樂活動之籌辦。
九、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保防組織之管理。
十一、保密防諜工作之推行。
十二、洩密事件之調查。
十三、員工忠誠、保證之調查。
十四、安全防護及政風工作之推行。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人事查核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徵課會計月報表之彙報。
二、稅課收入之統計、分析。
三、歲入、歲出概算之籌編及決算之擬編。
四、歲入、歲出預算之分配、執行。
五、歲入類及經費類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簿籍之記載、整理、核結,會
    計報告之編報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六、內部審核之執行及績效報告之編製。
七、其他有關徵課會計、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及交辦事項。

第三章 職責

第 13 條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及省 (市) 縣 (市) 稅稽徵業務之
    督導、考核。
二、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預算分配及經費動支之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六、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4 條

副署長襄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四、參加或代表署長出席或主持各種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署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處理、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配合、聯繫、協調。
四、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重要會議之參加。
六、綜理秘書室業務。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  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 (人事主任、會計主任並分別受上級
人事、會計、統計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掌握。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組長不在時,代理組長職務。
三、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8 條

科長承各該組長、副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審查、督導。
二、本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初評。
三、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秘書、督導、稽核、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並各就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署為推進工作,溝通各組、室意見,加強業務協調與聯繫,每週舉行會
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報。
會報由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組、室主管組成之。

第 21 條

本署為期升遷公開、公平,設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由署長、副署長、主
任秘書暨各組、室主管組成之。

第 22 條

本署為審核所屬各級職員服務成績,依考試院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
程」第二條規定,組織考績委員會,依法辦理考績事宜。

第五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