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財政部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考核事項。
-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 十三、關於其他金融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至十二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六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人,稽核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五十三人至八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