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以下簡稱各關)。

第 2 條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 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理。
  •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各關置關務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關務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各關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 1
    各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依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之規定。

第 6 條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 7 條

  • 1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