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