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
  •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四股辦事。
  • 二、業務二組,分三課辦事。
  • 三、稽查組,分二課五股一艇辦事。
  • 四、機動儀檢組,分二課九股辦事。
  • 五、保稅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 六、秘書室,分四股辦事。
  • 七、人事室,分二股辦事。
  • 八、政風室。
  • 九、主計室,分二股辦事。

第 5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郵遞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 三、進口貨物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先放後稅、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 四、進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之處理。
  •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及貨樣之管理。
  • 七、進口報單管理。
  •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九、其他有關進口通關、進出口貨物查驗及稽核事項。

第 6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口貨物通關;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復運出口案件之處理。
  • 二、報關業、運輸業、貨棧業、貨櫃集散站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 三、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四、麥寮工業港、麥寮工業區區內廠商之進出口通關業務,港區船舶、貨櫃(物)、車輛之抽核監視。
  • 五、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 六、緝私案件、私貨及逾期不退運貨物等相關事項之處理。
  • 七、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 八、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 九、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 十、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及法務事項。

第 7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 二、各類准單(含轉運、轉口)之列印及核發,轉送機動儀檢組抽核作業。
  • 三、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 四、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 五、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 七、押運業務。
  • 八、緝私艇之管理及維護。
  •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8 條

機動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複驗及儀器檢查。
  • 二、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電子封條監控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 六、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七、輻射證照人員、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 八、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 九、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 十、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儀檢事項。

第 9 條

保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保稅區之設立登記、變更及管理。
  • 二、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等監管保稅區之查核及管理。
  •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查核及管理。
  • 四、保稅區貨物之進出口通關。
  • 五、保稅貨物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 六、進儲保稅區逾期不報關及逾期不退運貨物之處理。
  •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九、進口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之辦理。
  • 十、其他有關保稅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