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第 5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 四、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 六、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 八、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6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
  • 七、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轄區業務事項。

第 7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 二、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 三、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 四、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 五、押運業務。
  • 六、緝私船舶與車輛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8 條

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之儀器、人工查核。
  • 二、輻射偵測及安全防護之處理。
  • 三、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四、輻射證照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 五、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 六、其他有關儀檢事項。

第 9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第 10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6 條

小港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
  • 七、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7 條

旗津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8 條

高雄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之處理。
  •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機場、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
  •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9 條

嘉南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機)之處理。
  •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 六、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保稅區區內事業之監管。
  • 七、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進出口貨棧之監管。
  • 八、安平港、布袋港及臺南機場之巡緝。
  •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20 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1 條

  •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