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進口稅則修正之研議事項。
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研議事項。
三、報復關稅課徵之研議事項。
四、關稅或關稅配額機動調整之研議事項。
五、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
    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重大關稅政策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為主任委員,並由下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經濟部次長。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五、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六、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七、其他經財政部聘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依前項第七款規定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之秘書業務,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所需之必要費用,由財政部
關務署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為研議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本委員會得邀集有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進
行稅則修正之研究及特別關稅案之調查,作成有關研究、調查報告或議案
。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或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
席時,得由其指定之代表人召集或出席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會議對於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無異議時,由主任委員宣告通過,
有異議時,提付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