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通則依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 1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 2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第 3 條

各地區關稅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進口關稅之徵課事項。
  • 二、關於貨物稅、商港建設費及其他稅捐之代徵事項。
  • 三、關於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 四、關於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處理事項。
  • 五、關於運輸工具通關管理及報關行設置管理事項。
  • 六、關於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監管事項。
  • 七、關於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之設立、管理及考核事項。
  • 八、關於依法受託代辦業務事項。
  • 九、關於貨物進出特定地區通關事項。
  • 十、關於所屬巡緝艦艇及通訊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 十一、關於其他關務事項。

第 4 條

一等關稅局設五組至七組;二等關稅局設五課至七課;三等關稅局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得分課,各課得分股辦事。

第 5 條

一等關稅局設三室;二等關稅局設二室,三等關稅局設一室,分別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企劃、考核、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及資料處理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第 6 條

一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至七人,室主任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組長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三十人至三十二人,稽核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編審三十六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九十四人至一百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百零六人至三百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三百零八人至三百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二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或二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三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第 7 條

二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襄理局務;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室主任二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四人至十八人,稽核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編審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稽核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股長六十四人至七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一百十七人至一百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八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二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第 8 條

三等關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襄理局務;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課長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七人至九人;稽核八人至十人,編審九人至十一人,股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三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四十五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一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工程司一人,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工程員一人,設計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第 9 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複查貨物及查驗運輸工具,設機動巡查隊。一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置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副隊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隊下設分隊,一等關稅局置分隊長四人,二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三人,三等關稅局置分隊長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一等關稅局置隊員二十四人,二等關稅局置隊員十八人,三等關稅局置隊員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第 10 條

  • 1
    各地區關稅局為查緝私運貨物進出口,得視需要設巡緝艦、巡緝艇或關艇。巡緝艦各置艦長一人,輪機長一人,大副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艦艇機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報務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艙面佐理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機艙佐理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巡緝艇各置艇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副艇長一人,艇輪機長一人,報務主任一人,艦艇駕駛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艙面佐理員五人,機艙佐理員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關艇各置艙面佐理員一人至三人,機艙佐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 2
    前項艦長總員額,其中二分之一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

第 11 條

  • 1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三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稽核十四人至十八人,編審十四人至十八人,股長十六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課員一百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設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九十五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作業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支局置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副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一人,股長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 2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第 12 條

  • 1
    一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及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2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 1
    一等關稅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二等關稅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及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2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1 條

一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二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各地區關稅局辦事細則,由各地區關稅局擬訂,報請關稅總局核定之。

第 15 條

  • 1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 2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