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應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於關務人員 人事條例施行前進用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第 3 條
本考試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其應考資格如左: 一、現職關務監、技術監得應簡任任用資格考試。 二、現職關務正、技術正及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得應薦任任用資格考 試。 三、現職關務員、技術員及關務佐、技術佐得應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第 4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表如附件 (一) (二) (三) 。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 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及格標準,得視應考人成績,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第 6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第 7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財政部會商訂定,報請考 試院核准,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 8 條
舉行考試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 9 條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轉報 考試院核備。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財政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第 11 條
財政部應於舉行考試四個月前,將編制內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按 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分別造具名冊,一次逕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 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 。
第 12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