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措施之推動、執行。
  • 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之收件、更正、退查及未申報案件之處理。
  • 三、非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之建立、管理。
  • 四、欠稅清理、移送執行及稅款保全作業。
  • 五、稅款銷號異常及重(溢)繳、賦額更正退稅之處理。
  • 六、人事、文書、檔案及各項庶務管理。
  •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清(決)算、暫繳申報收件作業。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 三、信託所得申報書之查核。
  • 四、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 五、扣繳檢查作業。
  • 六、營利事業各項報備案件之審查。
  • 七、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與櫃檯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 二、綜合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 三、個人災害損失案件之審查。
  • 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調查、核定。
  • 五、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查及所得核定。
  • 六、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第 8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業人設立或異動案件之查簽處理。
  • 二、營業稅之申報收件、審理、核退及稅款之催繳、取證。
  • 三、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
  • 五、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徵作業。
  • 六、交查異常查核作業。
  • 七、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案件之查核。
  • 八、統一發票稽查、稅籍清查等年度例行查核作業。
  • 九、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防制及查核。
  • 十、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第 9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