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措施之推動、執行。
- 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之收件、更正、退查及未申報案件之處理。
- 三、非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之建立、管理。
- 四、欠稅清理、移送執行及稅款保全作業。
- 五、稅款銷號異常及重(溢)繳、賦額更正退稅之處理。
- 六、人事、文書、檔案及各項庶務管理。
-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清(決)算、暫繳申報收件作業。
-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 三、信託所得申報書之查核。
- 四、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 五、扣繳檢查作業。
- 六、營利事業各項報備案件之審查。
- 七、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與櫃檯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 二、綜合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 三、個人災害損失案件之審查。
- 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調查、核定。
- 五、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查及所得核定。
- 六、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